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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离婚诉讼中常见的债权债务问题

Q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在离婚纠纷中,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而言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该笔债务有无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双方的日常共同生活;最后要看债权人能否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


Q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可以约定由一人承担吗?


答:答案是可以的。但该约定尽在夫妻内部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且不能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Q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若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经营活动产生了债务,另一方不知情事后也未进行追认,则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事后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表示反对,则应认定为对该债务的追认,则此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Q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根据相关解释和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由此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5:夫妻共同债权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答: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债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先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且债务在判决前仍未清偿法院应该平均分配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