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涉及军人的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涉及军人的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妻一方是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的,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一方为文职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有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Q2:与现役军人离婚,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与现役军人离婚要求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
军人具有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重大过错: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Q3:军人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答: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认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发放的费用的计算,应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上述费用入伍期间的年平均值,所得数额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请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