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聪律师团队作为专门的婚姻家事团队接触过大量的婚姻家事纠纷,在积累的大量经验里,最突出的感受是:在离婚纠纷这一战争里,女性虽然是最弱势的,但却也是最不甘示弱的。
接触过的很多咨询和委托中,女性都报着受害者最后背水一战的心态去做最后的努力,而男性则大多是心大的状态,等到女性已经将离婚纠纷的证据清单摆在面前了,才开始如梦初醒。
从2018年新《婚姻法》出台以后,很多女性都开始意识到自己婚前没有好好注意的婚前财产在离婚的时却让自己变得非常的被动。其实在长期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婚姻对于女性来说,牺牲远大于幸福,不少女性为了家庭放弃事业,生儿育女落下一身病根,而稍加不注意在离婚纠纷中又可能连基本的财产分割都无法保障。
虽然大多数当事人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都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如何让婚前个人财产改“姓”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却是大家都不知道的技巧,尤其女性,更应该仔细阅读,委托专业律师帮忙,减少自身在婚姻中的被动性。
婚前财产改“姓”第一招:财产赠与。
赠与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问题,那么先来了解一下何为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未婚的小情侣越靠近婚姻的殿堂感情往往越甜蜜,此时不少男性为了表示对女性的忠诚和征服都愿意无条件地赠与一些财产。爱情一路走来实属不易,在真爱面前,财产又算什么。因此当爱情和婚姻的不断甜蜜发酵,双方都沉浸在幸福之中时,女性想要为自己争取更多保障就应该把握好当下机会去向男性争取更多的财产赠与。
而既然涉及到赠与合同,那么值得注意的是,并非赠与以后就万无一失了,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受赠予后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 若受赠的财产是首饰、家电等不需要进行相关登记的动产,一定要尽快将赠与的动产拿到手,这样才算完成了财产权利的转移,才能防止赠与人反悔撤销赠与;
2. 若受赠的是车辆、房产、股份等需要依法进行登记确权的财产,则需要第一时间进行相关登记,及时转移所有权,避免日后赠与人反悔撤销赠与;
3. 若签订了赠与合同,但不能够马上办理所有权登记的,这种情况下建议签订后尽快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就没有了撤销的可能;
4. 若受赠的财产不适合公证又暂时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例如房贷未清的房屋,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在赠与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赠与人面对撤销赠与合同需要承担的高额违约金,一般就不会轻易地撤销赠与。
婚前财产改“姓”第二招: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双方是可以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将婚前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但是这种约定必须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即使在婚姻关系建立以前就已经进行了约定,也必须在婚姻关系建立以后才能生效,且这种约定,要完全将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换成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必须进行两步走:第一步约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成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走完这两步约定,才算彻底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这种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相比起赠与来说更讲究夫妻之间利益的平衡保护。
不过,财产约定一经签订,夫妻关系建立后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不以办理所有权登记和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而赠与合同签订后,则需要尽快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否则不生效。
既然,夫妻财产约定更重视夫妻之间利益的平衡保护,那么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之前需要避免以下情况出现,才能保证财产协议合法成立并生效。
1. 避免约定的内容、所附的条件不合理、不合法。有的当事人会以“离婚”为条件进行财产的约定,实际上这样做是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则这种不合理的附带条件非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财产约定也难以成立生效;
2. 约定的方式不公平。很多当事人把财产约定当做不平等条款来签订,例如净身出户、忠诚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条款,这样的财产约定一般很难被法院认可,而一旦认可就相当于承认婚姻与金钱的之间可衡量的关系,有违婚姻精神。
3. 口头协议。单纯的口头协议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日后会出现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财产协议一定要采用书面的形式。
如今新的婚恋观不断冲击着老式传统观念,在新旧交替的这个阶段,社会婚姻关系呈现较为脆弱的状态,女性作为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对婚姻缺乏安全感成为了常态,适度的保障自身的利益,不仅是对女性本身的保护,也是维护婚姻稳定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