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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这些关于离婚纠纷的时间点,一定要把握好!(下篇)

根据多年来梁聪律师团队的实务经验,在离婚纠纷中,分割财产从来都是一个难题。婚姻关系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基于感情而建立的,但是在一段无论多完整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仍是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的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同。

 

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时候,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纠纷往往比普通的合同、债权、侵权等纠纷还难处理。

 

委托了不专业、经验不足的律师,当事人证据准备不足,一方隐瞒、转移财产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财产分割发生问题,导致当事人日后再提诉讼的情况。

 

关于离婚纠纷中财产问题的时间点,你又把握多少呢?

 

1. 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时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在该条规定中,并未明确时间,因此离婚后发现还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无论多久随时都可以提起诉讼,时间没有限制。

 

2. 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隐瞒、变卖、毁损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提起诉讼的时间。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离婚后,若发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新情况,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新发现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离婚后发现丈夫曾私自处分财产将财产赠与小三,提起诉讼的时间。

 

夫妻双方之间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赠与第三人,侵犯了夫妻之间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对方的财产利益。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第三人无偿取得财产也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被侵害一方提起诉讼的时间应该与诉讼时效一致,在一方发现此情况后开始计算,时间为3年。

 

4. 请求经济补偿的时间。

 

离婚的经济补偿请求权,相当于民法上的债权请求权,是在婚姻关系的一种相互平衡的状态被离婚纠纷打破后,付出较多的一方争取的补偿,而在离婚前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和谐且平衡,并处于一种延续的状态,在这种平衡延续的状态下并无债权债务的关系。离婚后,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基于离婚纠纷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随即消灭,一方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

 

所以,经济补偿只能在离婚纠纷时提出,在离婚前和离婚后都不能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提起经济补偿,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提出。

 

5. 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

 

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协议离婚的情况,二是诉讼离婚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诉讼离婚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提出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诉讼结束后1年内单独提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3)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二审时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议离婚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若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但是若当事人在协议中已经明确放弃损害赔偿,或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在离婚后超过1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该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

 

6. 分居多久能够离婚。

 

如果到达到分居离婚的条件,首先是得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在感情不和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连续分居满2年就可以以此作为条件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