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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实战离婚律师—为你解析出轨行为背后隐含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1.出轨行为与财产分割比例的关系


 在许多人的观念里,只要一方婚内有发生出轨等不忠行为的,过错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对应反应的就是,离婚时,过错方就应该少分财产。而这种观念或者相关咨询也时常出现中我们团队接待的咨询案例中,当女方是受害者时,女方在遭受背叛后第一反应或者目标就是男方应该净身出户。


 仅通过过错方的出轨行为就要求离婚时男方应该少分财产,这是比较错误的观念和想法,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方的出轨行为,无论是重婚、同居还是长期的婚外情关系,都不是过错方在离婚时应该少分财产的法定依据或理由,也就是说,一方发生的不忠行为,完全不会影响其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比例。


就好比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事件,很多网民都留言评论说马蓉出轨就应该净身出户或者少分她财产,但即使要马蓉净身出户或者少分财产的理由却是马蓉跟经纪人涉嫌私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只不过最终他们的案子还是以调解离婚而结案。


 2.出轨行为的背后,可能涉及离婚时过错方要少分财产的情况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很多时候客户在咨询时候,往往会把很多精力或重点错误地放在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上,但其实前文第一点已经明确了不忠行为与财产分割比例没有一毛钱的直接关系。但不忠的背后,一般都会带来背后的金钱输出问题,因为现实点说,看中金钱的小三往往比看中感情的小三多得多。因此,出轨方将婚内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给小三时,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和事后追认,在实践中往往可以主张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另一方则可以实现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目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对手委托的“万金油”律师跟普通客户一样,摆错诉讼策略重点或者根本不知道怎么主张,提供了一堆的婚外情证据证明我方是过错方要求我方少分财产,但这是完全错误的策略。而一般我们团队代理的受害方,很多时候都能在这点策略上真正帮当事人实现多分财产的目的。

 

 3.出轨行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方若在婚内出现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包括普通的婚外情或偶发性出轨情形。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具体主张的则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目前司法实践中,以广深地区的裁判结果来分析,法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金额一般只是几千-几万之间,具体金额幅度需视对方的经济能力、过错程度、夫妻间的忠诚协议等来确定。

 

 4.出轨被发现后,过错方自愿写下的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作用


 忠诚协议,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形式非常多样化,在我们团队接待的咨询中,常见的就有“承诺书”、“悔过书”、“保证书”等。对于这些忠诚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问题,很多时候在法律界也包括客户本身会有两种极端的理解,一种是理所当然地认为必须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忠诚协议是对方亲笔自愿写的,就跟合同一样,怎么会没有效力;另一种则认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性质就是道德协议,就是写来哄哄对方的。其实,作为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团队,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团队林律师的看法如下: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确确实实对忠诚协议有很大的争议,但不能单一或片面地说它有效或无效,是需要基于这份忠诚协议签订的背景、目的、性质以及结合当事人前后的沟通内容,再结合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对整个案件的策略把控和系统专业的文书论述,忠诚协议的作用才能相应地发挥或消灭。


 当然也在咨询中遇到很多当事人会说,咨询过的其他律师都说忠诚协议没用的。笔者的观点则是忠诚协议的效力没有绝对说法,主要看代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准备工作是否做到细致。以下由团队林律师分享一个广东的判例。


(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05号


 案例基本情况: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与一女性保持亲密暧昧关系,双方经过沟通协商后,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以修补双方开始破裂的婚姻关系。《协议书》明确约定,婚姻中如出现外遇等,过错方自动放弃个人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协议书》的忠诚条款,法院认为:通过对财产权益的限制来维护夫妻双方忠诚的“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条规定了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以此可见法律是规定了以对过错方的财产权益进行限制和剥夺,来保障夫妻忠诚义务履行的机制的。法律规定请求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四种严重违背忠诚义务的情形。当事人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自行对需要限制和剥夺过错方财产权益的违背忠诚义务的范围进行约定,其与法律规定的本质内涵相一致。本案中第12条便属于忠诚协议条款。除“过错方放弃遗产、给付子女抚养费”属于对基本人身权益的剥夺无效外,其他约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