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持续走高,导致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已经很难依靠自己的能力去购买一套房子,不少父母对于自己子女购房总会大力支持,甚至拿出一辈子的积蓄去支持;那么,离婚时,父母为自己购置的房产又该如何分割才显得公平合理呢?
在梁聪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历中,就有不少涉及父母为子女买房离婚时分割产生纠纷的案子,让我们一起就我团队代理过的真实案例来分析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财产分割的问题。
A和B是夫妻关系,C是A的父亲。在A和B婚姻存续期间,C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将一套房屋过户登记在A的名下;后A在和B闹离婚期间,将房屋过继到C的名下。B起诉至法院认为A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逃避分割夫妻共同的财产的诉求,要求法院撤销A将房屋过继给C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A在未就能离婚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便将房产过户其父亲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其房屋过继行为无效。
A不服一审判决,找到我团队代理本案件的二审诉讼,我们将案件上诉至上级法院。
我团队在上诉状中提出,C将房产过继于A是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的行为;鉴于其属于赠与行为,属A的个人财产,A自行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最后,二审法院认定,A和C是父子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C将房屋过继给A的行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A单独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据此,A有权将房产过户到C名下,无论是否有收取对价款,均属自行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范畴,不存在损害B合法权益的问题。
可见在本案的二审中,二审法院采纳了我团队撰写的上诉状的观点——在婚姻存续期间,C将房产过继到A名下的行为性质为赠与,本案也得益于此而依法改判。
或许很多人会好奇为什么一审二审的判决会差别如此之大?
一审中C对A过继房屋的行为被认定为买卖行为但在二审中被改判认定为赠与行为;一审中涉案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二审中被改判认定为A的个人财产;并且一二审的诉讼费由B承担。
我团队在接受二审委托的时候通过阅读一审的材料,不难发现其实A的一审代理律师的代理思路其实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说:承认一些加重恶意串通嫌疑的事实、承认“亲情交易”的买卖形式、抗辩观点流于表面没有提供证据佐证、重点散乱没有中心点进行抗辩等;抗辩没有重点、没有核心主线、没有清晰的逻辑、没有系统的法律论述,这些存在的问题直接的结果就是一审的败诉。
其实法院一直处于一个居中的地位,它的判决是基于原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出的观点,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决,也是依靠于此去推动的。在司法实践中,可就是一个细节句话和个方向就决定了你诉讼的策略与成败而这都是建立在律师对你案件有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在这个时候,专业代理律师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
回看二审法院的判决,其判决的根据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得以体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父母为子女买房属于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笔者认为有以下2种情况。
1.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一方名下,视为是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依据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的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购置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一方名下,视为是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其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实务中,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各式各样,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权属问题会因为婚前婚后、全部出资部分出资、登记方式等情况影响。
1.关于婚前婚后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观点,于婚前购出资,一般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明示对双方;于婚后出资,一般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示对一方。
2.关于全部出资部分出资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观点,全额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视为对一方的赠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部分出资,则不再适用此条。
3.关于登记方式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如果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则是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殚竭心力终为子,可怜天下父母心!”是天下父母的真实写照,父母为子女操劳一辈子,我们需要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保障好自己的权益,长大后的现在,也该由我们来照顾呵护父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