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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宋灵燕:离婚时,双方对共有房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如何处理?

婚姻生活并不一定是幸福美满的,当双方感情破裂无可挽回时,离婚便成为了最后的选择。然而离婚通常情况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尤其是房产这一块。据统计,当前离婚纠纷中约70%的案件涉及房产分割,其中一半以上有按揭贷款。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以后,男女双方争议最大的已不再是房屋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而是婚后购房使用了一方个人财产及其相应的增值问题

    

     拿一个案例来说明问题,肖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肖某某认为婚后房产由自己父母出资付首付,自己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且房屋上还存在按揭贷款,自己也只能按照购房时1万元一平方米的标准对女方作价补偿。但是刘某某认为虽然是由肖某某父母付了首付,但自己之后共同一起偿还了部分房贷,不能简单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即使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男方获得房产,自己的补偿标准应该是现在增值的房价标准,即2万元一平方米。故此,双方对房产的归属和价值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处理不动产时简单按出资比例分割,表面看比较公平,但实际上忽略了家庭伦理因素。另外,关于房产价值也不能简单去认定,不仅应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准确界定财产价值,也要综合家庭情况,这样才能准确认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另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笔者举的这个案例当中,该房屋不能分割使用,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最后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共识,归男方所有。那对于女方可以获得的补偿,到底是购房时的房产价值,还是现在的房产价值呢?



房产的市场价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般由一方向受诉法院申请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也有部分法院要求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缴纳评估费用。那么,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房产评估是按房屋总值来计算的;


2.在离婚分割房产时,那种习惯以购房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是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拿笔者举的例子来说,登记在肖某某与刘某某名下的这套房子是150万元,父母出资首付100万元,贷款50万元,现值30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30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的贷款等于270万元,27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然后再对半分割,刘某某可以拿到135万元的补偿款;


3.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判决离婚后,一般由双方分担评估费;


4.离婚房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房产评估价一定是和市场价并不是完全等同,一般情况会有10%的差别,这个范围当事人基本能够接受。


故此,针对离婚双方对共有房产的价值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时,笔者的建议是,一方面看是否能够协商解决,另一方面不能解决时可以申请评估。如果自己本身协商不了或者对于评估事项不了解,可以找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