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抚养权纠纷 >



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离婚纠纷中,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离婚案件与其它案件不一样的地方,是离婚既涉及到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和承担,也涉及到特定的人身关系,例如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取。


今天就让笔者就我团队的一个真实案例来为大家介绍在离婚纠纷中,子女的抚养权是如何确定的。


男方和女方相识一年后,步入婚姻的殿堂,后生育了一子,因情感基础不牢固,婚后矛盾不断,双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的起诉离婚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因感情并未修复,情感破裂,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其中,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的争取都非常积极,希望可以争取成功。


女方作为人母,希望可以通过诉讼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同时更是希望可以得到专业离婚律师团队的在法律层面上的专业帮助,于是找到我团队进行委托。


关于离婚家庭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会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结合具体情况去考量。


在介入委托以后,我们就案情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同时定下诉讼策略。作为女方的委托律师,我团队就子女在起诉时未满2周岁(庭审时已满2周岁)这一关键点进行提醒的同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不足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但究竟是以起诉的时间还是开庭的时间亦或是判决的时间作为判断“孩子不足两周岁”的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不同的个案中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认定,但是不管怎么样,像女方的这种情况,一定是越早起诉对女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越有利。


我们一方面提供相关的专业文书说服法官采纳以起诉的时间作为判断孩子不足两周岁的标准,另一方面就女方的心理状态、教育程度、经济状况、亲属协助照顾能力、对子女的关爱等多方面进行了大量的举证以及系统的专业论述(关于举证和系统的专业论述的重要性在公众号上篇推文有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同时就孩子不适宜由男方抚养也进行了论述举证。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应由女方对孩子进行抚养为宜。一审的胜诉不仅得益于我们专业上的努力,如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以及系统专业的论述,也有赖于女方对我们的信任,事前的提前委托和提前准备,事中的积极配合,在我们的指导下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的证据。


后男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例中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案例中的孩子刚满两周岁没多久,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一旦双方协议不成,走向诉讼,哪一方先准备,哪一方准备的更专业,胜利的天平就会向哪一方倾斜。抚养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空间,法律对其直接的规定不多,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双方都是孩子的父母,法院判给谁都可以”。因此,如何说服法院支持我们的诉求,除了要看客观事实,也要看双方律师专业的程度:如何更好地在不同的个案中把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呈现给法官,如何把对方不好的地方放大,引起法官的关注,以及相关的专业的系统的论述,直接决定了孩子抚养权最终的归属。


但是,一般之外总有例外,如女方患有重大疾病等、女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孩子无法跟随母亲生活的;这些例外情况,法院会考虑判给男方抚养。


就如在本案例中,男方就举证女方患有严重疾病的事实,来增加自己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几率,如果在诉讼中不能很好的进行举证抗辩,女方就会存在风险会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对此,我们除了提供相反的证据以及相关的论述,去论证男方眼中所谓的严重疾病其实对正常人的生活影响并不大,也尽可能使法官采信女方早已治愈了的事实。


回顾一整个案例,其实关于争取抚养权最为重要的是专业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如何更好地证实自己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更优于对方,以及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接下来看看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是如何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可以根据子女的年龄去划分阶段,2周岁和8周岁是两个关键时间点。2周岁以内的,处于哺乳期,一般来说,法院会判给女方;2到8周的,则是,主要依靠判断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进行判决,而怎么判断双方的抚养条件和能力,则取决于专业的诉讼准备;8周岁以上的一般是考虑子女自己的意见。


同时也考虑其他影响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笔者始终认为,任何的事情都是靠人去努力的,好运不会从天而降,在离婚诉讼中也是这样,真相是靠我们去挖掘的,而不会主动呈现在法庭之上,如何挖掘对我们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则需要专业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