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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谭爱心:离婚后还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吗?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孩子对于每一对父母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存在,无奈,在离婚纠纷中,孩子势必会跟随父母一方生活,也就意味着将不得不离开另一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历来都是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重头戏,就如在生活中万千变化一般,在离婚纠纷中,孩子的抚养权也不是一锤定音,“一劳永逸”的。即使在离婚后,抚养权还是可以发生变更的。


诚然,抚养权在离婚后还是可以发生变更,那么,应当如何发生变更?变更的依据以及处理原则又是什么呢?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个案例。


男方与女方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2015年12月生下一儿子。2016年7月男方与女方登记离婚,约定儿子由女方女方抚养。后经法院调解,自2016年2月起男方每月给付儿子抚托养费1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随着孩子生活费用的提高,女方已无法承担儿子的日常开支。为了解决孩子今后的生活问题,女方与男方多次协商未果。


后女方于2016年7月诉称:请求判令双方所生之子由男方抚养。


男方辩称:不同意女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依照《婚姻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判未考虑女方及儿子维持正常生活的客观需要及目前生活、教育费用的提高,女方无抚养能力已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男方有自己的住房、国家补贴及一定的临时收入,抚养能力强于女方;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女方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儿子由男方抚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女方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见,法院在处理抚养权关系变更的时候会主要考虑到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另外,对于抚养权的变更,一方面我们可以诉请法院争取抚养权由对方变更到自己手上;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诉请法院将自己手上的抚养权变更到对方手上。


在婚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当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可见,当出现以上法定变更抚养权事由时,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法院应当支持。


总结,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一是双方协议变更,二是一方要求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