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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恋爱期间大额赠与分手时可以主张偿还吗?

恋爱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一个人能做的事情,盼望两个人一起做。情到浓时,就像连体婴,不分你我。但是恋爱不同于婚姻,少了一份婚姻关系的责任,在我国《民法》中也并未有明文规定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恋爱关系。


恋爱是婚姻的基础,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共同生活必定会有一定的生活支出,为了表达爱意也会相互赠与财物。可是,感情说来就来,说走就走,在感情不和分手以后,双方难免开始计较当初的付出,期望以拿回自己付出过金钱、物质来弥补自己的伤痛。


虽然恋爱关系不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情侣之间的赠与构成的赠与合同《民法》是可以调整的,因此不少当事人会以提起撤销赠与合同的方式,争取弥补自己恋爱过程中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分手以后要求返还到底能不能够得到支持呢?


案例回顾


2016年6月份,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双方相识不久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在交往期间,薛某为了赢得陈某的欢心,经常向陈某赠送礼物,还通过微信及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钱款。据不完全统计,截止至2017年12月30日,薛某共向陈某支付了77160.65元。且在双方恋爱期间,薛某于2016年11月27日向惠州市中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购车款133060元,为陈某购买了东风日产牌小轿车,并登记在陈某的名下。后2017年1月1日,薛某与陈某发生矛盾,陈某遂提出要与薛某分手,薛某同意分手,但要 陈某返还之前收到的所有赠与的财物,陈某表示拒绝返还。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对簿公堂。


原告薛某认为,其在恋爱期间向陈某赠送的所有财物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现在双方既然已经分手,陈某就应当向原告返还财物。而且因给付上述财物,给其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难。因此要求被告陈某返还购车款133060元、以及其他款项77160.65元,共计210220.65元。


被告陈某辩称,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 2017年1月陈某发现薛某实际上已经结婚,可以推算出,薛某在追求时属于已婚状态,因此薛某赠与礼物只是为了获得陈某的欢心以及示爱为目的,并非以结婚为目的。陈某还表示与薛某是于2016年9月才认识,认识初期,薛某对其展开疯狂的追求,薛某经常赠送礼物,赠送车辆的时候,两人认识时间不到半年,远远未达到谈婚论嫁的地步,而且当时仍未满20周岁,不可能与薛某谈婚论嫁。


法院认为,原、被告交往期间,原告处于已婚状态,可确认双方的交往行为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原告赠与被告的财物的性质不属于彩礼,原告以赠与的财物为彩礼要求返还没有依据。男女双方恋爱交往期间,一方为维系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无偿赠与另一方财物,另一方接受赠与,双方之间构成赠与关系。本案中,原告自愿赠与被告财物,被告已实际接受,双方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交往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但不符合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通过案例,首先,在客观上,薛某为追求陈某,多次以转账、赠送礼物等方式讨好陈某,后薛某购买的东风日产牌小轿车并登记在陈某的名下,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薛某已经完成了对陈某的赠与,双方之间形成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


后薛某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和购车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在薛某购车当时已经将车辆交付给陈某,完成了交付、登记等程序,陈某已经合法占有该车辆,该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属于陈某,且不满足《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救灾、扶贫等性质的赠与,是无法撤销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尊重合同的契约精神。


在主观上,薛某称其转账和赠送车辆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企图以将购车款和转账的性质定性为彩礼的方式获得法院的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彩礼是否能够返还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对彩礼的定性也非常的明确。本案中,薛某已经与他人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可能再有赠与是为了结婚的主观目的,且婚后仍与陈某以情侣关系进行交往,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综上所述,薛某与陈某恋爱期间对陈某的转账以及购车行为,是出于表达对陈某的爱慕之情和为了讨取陈某的欢心,既然没有法定的撤销赠与的理由,自然薛某要求返还转账和购车款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恋爱中的赠与,到底能不能够主张返还呢?视情况而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根据以下两个条件进行判断;


看涉及金额的大小。恋爱关系虽然不属于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做出的赠与行为必须符合民法中的平等、公平原则,如果赠与金额很大,导致赠与人赠与后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或者赠与有明显的不平等的状态,法院会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主张;


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若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后来条件没有促成,受赠人获得的财产则应视为不当得利,要予以返还,法院也会支持赠与人主张返还的主张;


当事人之间的情感。主要考虑当事人在建立恋爱关系时,是否存在不平等或者动机不纯的状态。


以上案例和总结,涉及的主要是婚约性质的赠与与恋爱期间的互相赠与,并不涉及彩礼,也不满足属于彩礼的条件。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能够主张返还还得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并非所有主张都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毕竟,每一次司法判例,对社会都有引导和指向的作用,如果凡是恋爱中的大额赠与都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返还的主张,那么玩弄感情、动机不纯的当事人则可以利用砸钱的方式欺骗他人感情,分手后还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一分不差拿回自己付出过的金钱,显然不合理。


因此,恋爱中大额的赠与,分手时能否主张返还,实务中,还得看具体情况和证据来通过以上总结的三个方面去考虑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