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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以案说法——离婚律师打不离婚

专业的离婚律师,既可以打“离婚”的官司,也可以打“不离婚”的官司。


今天就让笔者为大家介绍梁聪律师团队代理的“不离婚”的离婚案件。


男女双方于自由恋爱多年后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家庭和睦幸福美满。夫妻双方生活多年后,感情慢慢变淡,女方两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女方时隔半年提起第二次起诉,男方通过其它的律师同行推荐,找到我团队进行委托,希望可以得到我团队的专业法律知识的帮助和支持。


我们介入案件后,全方面地了解案情,发现双方的感情早已破裂,我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是不愿意离婚,而是不想丧失女儿的抚养权。但是,我们发现,虽然双方的女儿已年满2周岁但尚未满3周岁,而且孩子是女生并长期由女方携带抚养,如果此次被法院判决离婚,女方有更大的机会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然而为人父的男方却极度不愿在女儿的成长过程中缺失对女儿的陪伴,并自认其经济条件更为优厚,由其携带抚养孩子更为合适。


作为男方的代理人,我们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也希望可以通过我们的专业和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诉求,为此,我们特地为男方制定了相关的诉讼策略,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及“孩子更适合由男方携带抚养”为诉讼的双核心:


一方面我方不同意离婚(拖时间),尽可能为男方争得更多的时间和某些特定的条件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扩大其自身的优势,同时削弱女方已有的优势;


另一方面,我们从最坏的角度出发,假设我方“打不离婚”的策略以失败告终(毕竟女方已经是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且双方也分居了两年,法院很可能就会在本次诉讼中直接判决双方离婚),那我们也要争取法院把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我方,因此,我们同时指导男方提供有利于我方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为了争取法院判决双方不离婚,我方在开庭前的一段时间还对男方做了大量的指导,从而为其固定甚至是创造了一些有利于法院支持我方诉求的证据。


当然,证据固然重要,但是诉讼的内涵并不仅仅体现在证据的准备上,我们除了庭前准备了大量的证据,我们还就“男女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的感情、双方矛盾发生的原因、法定离婚情形不足”等情况作了专门的说明,并就女方提出的离婚事实与理由逐一进行了反驳。


反驳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情绪和道德上(不能假大空),我们除了就每一个大方面进行书面的说明,我们还就其下一层级的每一个小方面进行书面的举证和论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最后,这些论述和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成为了法院判决不离婚的坚实基石。


最终,法院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同意双方离婚,案件的受理费由女方承担。


其实,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要让法官采信我们的观点,我们除了需要一定的证据作为基础,也需要系统的专业的论述加以配合,还原“对当事人有利的”真相和事实,并呈现给主审法官。


简而言之,就是事实的真相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把事实呈现给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我国的司法现状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还是“劝和不劝分”:夫妻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用词是“应当”,也就是说,法院必须对起诉离婚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过后,调解无效且符合法定离婚情形的出现才能准予离婚。


离婚纠纷和其它纠纷不一样,不只是有律师的专业指导就行,它还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当事人的参与度更高,哪一方付出更多,努力更多,胜利的天平就会更倾向于哪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