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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疫情期间,离婚纠纷焦点问题(下)

疫情期间,隔离病毒不隔离爱,但是对一部分人来说却不是这样的。疫情影响的不仅仅是社会大环境还有人们的心理,随着疫情隔离时间的加长,收入减少、出行受限等疫情带来的恐慌都在影响着每一个人的心理。在不断加大的心理压力下,夫妻双方每日长时间的频繁互动增加了矛盾发生的几率,平时得过且过的问题都在这一段时间被无限放大。

疫情稍微缓和后,各地的婚姻登记部门预约爆满,离婚预约同时还在日益增长,而受到疫情影响的夫妻关系和离婚程序的相关问题咨询也在增加,接上篇,团队继续剖析疫情期间值得关注的婚姻家事法律问题。

5、夫或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额财产捐出,是否能够追回?

答:首先需要明确该大额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夫或妻其中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捐出是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的,夫妻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由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在疫情期间夫或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捐给医疗组织、医疗机构或者疫情重灾区的行为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是不可以撤销的。所以即使其中一方知道了对方的捐款行为,也难以将这笔财产追回。

律师建议:很多家庭都是以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但是不管是家庭主妇还是工作强人,梁聪律师团队都建议双方要了解对方和家庭的收支情况,对方的存款和财产支出主要在哪家银行,把握好这些线索,在诉讼的时候就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对方的支出流水,对于有疑问的支出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说明。虽然疫情期间的夫或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的捐款不能追回来,但是在能够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主张多分财产,得到相应的补偿。

6、疫情期间不让行使探视权可以起诉吗?

答: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所拥有的法定权利。即使是疫情期间探视权也并未被剥夺,还是能够正常行使的,但是根据现实条件来说,疫情期间出行受到限制,特别是疫情严重的区域更不适宜串门行使探视权。

律师建议:疫情期间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着想,暂停行使探视权是最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在疫情期间不能行使的探视权可以选择和对方进行商议疫情过后增加探视机会。如果遇到强行行使探视权的情况,直接抚养一方可以以不利于子女健康的理由中止对方行使探视权。

7、处于疫情重灾区,会影响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吗?

答:根据《婚姻法》中关于抚养权的相关规定,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的首要标准是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原则,处于疫情重灾区也属于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考虑范围,但是并不是主要影响抚养权归属的点。

律师建议:根据梁聪律师团队的长期实践经验,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包括经济收入、教育素质、生活环境、子女意见、身体状况、陪伴和依赖情况等,这些条件法院都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对有利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判决。身处疫情重灾区只是属于生活环境的一个条件,律师建议准备更多细节证据,将自身的抚养优势体现出来,弱化疫情重灾区这一块对抚养权判决的影响。除此之外,对于已经能够自主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子女,子女的意见对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影响很大,如果是这种情况下,建议想要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多和子女沟通。

8、疫情期间有哪些权利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一般为期三年,是能够根据法定的事由中止、中断、延长的,但是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疫情期间,法院暂停群众接待工作,自然对一些诉讼程序的时效有所影响,具体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权利有以下几项:

1.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另一方在发现情况后应该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

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可以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履行到期之日为起算点,应该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

律师建议:以上的两种情况是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的,待影响权利行使的法定事由消灭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离婚纠纷中还有一些诉讼请求是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中止、中断权利行使的期限:

1.受胁迫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2.具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法定事由的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应当在一年之内;

3.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4.夫或妻其中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死亡,利害关系人或者生存方提出婚姻无效请求的应当在一年内提出;

5.夫或妻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后悔需要提出撤销或变更的,应当在一年内提出。

具有以上五种情况,为避免因为疫情的影响而错过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应当引起重视,配合律师按时提交相关材料,能够通过网络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尽快办理。

9、夫或妻一方感染新冠肺炎,另一方能够提起离婚诉讼吗?

答: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综上,感染新冠肺炎并非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且夫妻之间存在抚养义务,在一方患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考虑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助、抚养的情况,没有特殊事由是不支持因一方感染新冠肺炎另一方的离婚请求的。

律师建议:离婚不只有诉讼的方法,协议离婚是可以双方自由选择的离婚方式,只要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协议,无论什么情形都可以离婚。

10、疫情爆发前已经提起离婚诉讼,疫情期间朝夕相处感情升温后离婚诉讼怎么处理?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夫妻双方想要继续生活不离婚的,可以由原告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未破裂,并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审查证据后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受影响。

律师建议:虽然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经过诉讼程序后,在半年内没有新理由、新情况的,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离婚需谨慎,诉讼也需谨慎。

不管是婚姻还是恋爱,都需要落实到实实在在的日常生活、柴米油盐中去,对婚姻和恋爱过度抱以幻想的人是无法把握真正的幸福的,能够创造幸福、把握幸福的都是那些深谙人性、理性经营生活的人。疫情所带来的困难总会过去,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婚姻纠纷,能够做到理性处理的人,将开启新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