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两件事,财产和抚养权。财产保障权益,抚养权维系亲情,缺一不可。根据2016年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96%的离婚纠纷都涉及到了抚养权的问题,为了获得直接抚养权,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争取方式,有的是积极进取、据理力争,有的则是以退为进、妥协求全。
我们团队经常听到一句话:“我可以不要抚养费,财产分割也无所谓,但是抚养权我一定要得到。”我们理解每一位当事人处于离婚纠纷中疲惫的心态,但这种看似是以退为进的方法简单获得抚养权的办法实际上是个大坑。在离婚纠纷中并非所有人都对子女有着深厚的感情,很多人会抓着对方想要获得抚养权的心理和对方在抚养权的争夺上不断地拖延、对峙,为的就是让对方作出只要抚养权不需要抚养费的妥协,而抚养权归属不像财产分割,只需考虑当时的状况,抚养能力会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社会环境的变化、经济能力的大小发生变化,放弃抚养费的决定只单纯地考虑到了抚养权的归属,但是并未考虑到日后抚养发生困难时的情况,表面看似是解决了的抚养权问题,多年以后还是会重新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首先需要清楚的是离婚时放弃抚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可以由双方协商,免去对方的抚养费同样是符合协商的范围。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指导规定,父母双方也是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的。因此,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放弃主张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支付抚养费不代表免除了非直接抚养方的抚养义务,日后若子女的生活需求、教育需求发生变化,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下降了,是有权要求变更抚养费和抚养权的。因此根据实践经验,梁聪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在协商免去非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费支付时,应该直接约定由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抚养的全部费用,比起免除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义务的约定方式更符合法律规定,表述也更加严谨。
综上,若离婚时放弃了抚养费,日后根据子女发展的需求也是可以主张要求对方重新承担起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被抚养的权利是子女的权力,而不是父母的权利,父母离婚时只能针对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承担进行约定,而不能够直接免除任何一方的抚养义务。也就是说,日后需要变更抚养费支付情况的,应该由权利人,也就是子女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而不是父或母其中一方作为原告。
向法院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权利,法院会如何处理?
实践中,法院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
1.正当理由。主张抚养费支付需要有正当的理由,这是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一个体现。同时考虑到主张增加抚养费的支付会加大其中一方履行义务的压力,因此必须在合法且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够被支持。正当的理由具体有:当地生活成本增加、原抚养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子女患病医疗费用增加、子女升学教育成本增加等。
2.理由确实充分。有了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正当理由,法院还需要对是否确有必要增加抚养费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增加抚养费,就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印证子女的教育或者医疗支出确实增加,例如学校的学费单、生活费用的转账等。
且由于主张增加抚养费是由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进行,但是未成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就会导致法定代理人一方将自己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的意愿渗透到诉讼中去主张权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主张权利的原告就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合理的证据印证,否则法院是不会支持原告的主张的。
3.最后,在没有正当理由、也无法进行举证的情况下,法院还会对当初约定免除非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相关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是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是彼此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那么该协议是应该得到支持和继续履行的,不应随意更改。
离婚纠纷的每一次争夺都是一场硬仗,当事人应该咬紧牙关坚持。很多看似以退为进的胜利,殊不知是自愿走进了对方挖的大坑。法院不支持“出尔反尔式”主张权利,这个自愿走进去的大坑也就难以获得救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