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立法机关、法学界各位权威学者历时多年参与编撰的成果,在原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将法条规范用语修改得更为严谨和专业,将内容制定得更为合理和细致,是带着符合现代社会要求,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完整的民法大成,全文一共1260条,其中婚姻法内容全编共79条,与现行的《婚姻法》相比经过修改的法条多达47条,也意味着《民法典》对婚姻家事的内容做了大半的修改。
接上一篇,本篇中团队继续解读将会对婚姻家事领域产生影响的相关规定。
7. 对受胁迫的婚姻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与现行的《婚姻法》相比较,民法典将受胁迫的婚姻情形中的撤销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不再是只有受胁迫一方才能提起。将提起撤销的请求时间也进行了修改,不再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而是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将维权主体和维权的时间都进行了扩大,进一步维护受胁迫一方的权益。
8. 扩大了赔偿范围。我国目前《婚姻法》关于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而《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显然这一情形在现行《婚姻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是《民法典》新增的,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加强了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受害方的保护。
9. 落实因家庭生活需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法典》第1060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是倾向于对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处理,是对目前《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共同债务处理规定空白的一个填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10. 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更细致。《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增加了“其他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的规定,为工资报酬和生产、投资的收益增加了兜底的表述。而在《民法典》1063条中的第二款将原来《婚姻法》的表述“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改成“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虽然修改后表述更为笼统,但是扩大了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凡是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赔偿和补偿都应该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两个地方的修改一定程度上细化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1. 新增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民法典》第150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新增法条明确了一方具有对另一方重大疾病的知情权,维护被隐瞒一方的可撤销婚姻的权利。
12. 亲子鉴定相关规定有所修改。现行的《婚姻法》中对于亲子鉴定的规定中,经一方申请拒绝亲子鉴定的一方必须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若未提供证明则推定申请方的主张成立。但是,并不排除拒绝鉴定一方难以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为了更专业和严谨,《民法典》经过修改后,亲子鉴定经申请就必须进行,不得拒绝这样有实质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判决才会更加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