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涉及到子女抚养的案件,基本都无一例外的会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孩子的抚养费多少合适?抚养费该怎么给?现在确定的金额以后能变更吗?本期,团队严丽亚律师就该问题作如下分享:
一、抚养费该怎么确定,给多少合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由上述规定可知,抚养费的确定基本原则是: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对于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以下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抚养费该怎么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三、抚养费的变更,已经确定了一个数额能否日后要求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在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时子女要求增加抚育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首先,上述规定为主张增加抚养费提供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也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予以应用。如(2016)渝01民终8169号案件(《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27日第6版)
裁判要旨: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虽然可以主张增加,但是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原告方举证证明有增加的必要性。如(2014)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案例(人民司法·案例2015第22期)
裁判要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何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3种情形加以判断。对于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应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
由以上分析可知,抚养费并不是想要多少就能给到多少,也不是想怎么支付就怎么支付,更加不是确定了就固定不变,因此,对于抚养费的主张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比较大的争取空间,故建议当事人在面临涉及到抚养费的纠纷时积极咨询或者委托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