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网上就掀起了千层浪。笔者近几日也留意到网上出现不少帖子说,民法典施行后,婚姻中的过错方要小心了,婚内出轨要少分财产。
那么,真的就如网上帖子所说,民法典施行后,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了吗?
在民法典通过之前,很多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但凡是对方有出轨、与第三者同居或者存在家暴等过错行为的,客户很关心一点就是,对方对婚姻不忠、存在过错的,离婚时过错方是不是应该要少分财产?
笔者的回复都是:不是。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就是民法典未实施前)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本就没有一条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无论对方出现出轨、重婚、同居等天大的婚内过错,都不会因此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比例。
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可争取的权益就是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是限定于四种情形: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加了一项,则是对方“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此处我们就“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理解包括如下:婚外情、嫖娼、未同居但有私生子等。
根据团队多年的婚姻家事案件办案经验,关于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就是个摆设,对无过错方没有实质性意义的弥补。
第一,举证难度大,证明标准高。很多当事人知道对方重婚或者婚外与他人同居等其他过错行为,但大部分都会苦于无实际证据或搜集证据困难,就比如证明对方婚外同居的,很多当事人根本没法去天天蹲点搜集对方跟第三者同居的证据;
第二,判决的赔偿金额一般是在五千到五万之间。对于五万的赔偿金额,还是北上广深等发达城市的标准,至于二三四线城市,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也就是一万左右。因此,即使对方身家千万,另一方拿到的也只是这零星金额。
因此,对于很多想通过多分财产惩罚过错方的当事人来说,都会纷纷批判法律根本没有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过错方也不用承担任何代价。甚至有不少当事人会发声说,赔几万块就想随意打发掉吗?
对此,笔者只能无奈地点头,这就是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
那么,民法典对于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是否有明确规定呢?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993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该以“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合情合理解决,但2001年颁行的《婚姻法》没有直接采纳前述立法意见,而是删掉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弥补无过错方无救济补偿措施的空白。
也就是说,2011年颁行的《婚姻法》删掉的内容里,民法典如今又重新加上去了。
那么这是否代表民法典施行后,无过错方要求多分财产就有法可依了呢?
笔者的答案是:很悬。
首先,关于现行婚姻法的条款。
2011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法这一条规定,法官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要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实践中对于女方的财产分配是否有倾斜呢?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说这一条基本就是一纸空文,法院基本都是判决平分。(除非双方资产上有非常严重的倾斜,或者女方有非常特殊的情况需要予以适当照顾。)
而且,民法典中关于影响财产分割比例的规定,依然还是只有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新增规定“法院判决财产分配时要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这一条件,实质上来讲,到最后也就是空泛的强调而已,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没有实际意义。
所以,全网贴文跟风说的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婚姻中对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就可以多分财产了”之类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些解读都过于肤浅片面或理论化了。
因此,笔者建议各位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准备离婚的过程中,简单搜集对方出轨、婚外同居等过错行为的基本证据作为离婚的基础理由,但要把重点放在揪出对方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上,而这些工作只有通过专业律师的分析与指导,才能真正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