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越来越多夫妻在婚姻发生纠纷时都选择分居,虽然眼不见为净,但这却是一种逃避问题的状态。夫妻二人感情不和想要分开可以理解,但应该先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条件和物质保障等问题处理好,这是对自己行为以及对子女成长应负的责任。
前一篇文章中总结的关于目前法院针对分居期间抚养费纠纷处理的几种观点,笔者更同意第三种,即将分居状态视为离异状态、夫妻共同财产逐渐分离的观点,而这种观点也是我们团队一直致力帮助当事人争取分居期间抚养费用的方向,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长期拒付抚养费为由请求另一方支付诉前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夫妻确实已分居的除外。”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分居期间抚养费纠纷处理的具体处理结果,但是结合司法解释以及裁判指引,分居期间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应该被予以支持的,从一定程度上也看出了立法者以及司法实践对于分居期间抚养费请求支持的态度;
2、抚养义务为法定义务,是父母必须履行的。根据《婚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因此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仍未解除,即使分居仍然需要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这种义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解除或者时间、距离的改变而消失,逃避抚养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抚养义务为父母的共同义务,不能规避。不少人都认为双方的经济收入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成年子女仅由一方抚养时,其中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未成年子女也可以视为双方共同履行了抚养义务,另一方就可以以此规避履行抚养义务。实际上,分居期间双方的财产已经各自独立,独立收取、独立支配,双方也各自负担起自己的生活成本,并未相互分担生活支出,因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已经形成了独立抚养的事实,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该以支付抚养费的形式履行抚养义务;
4、子女有权要求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履行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提起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主体是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法律赋予子女向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一方提起的履行抚养义务诉讼请求的权利。基于此法条,律师建议分居期间抚养费纠纷尽量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避免法院因“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混同故不需要额外支付”为理由不支持父或母一方提起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的情况出现;
5、平衡双方压力。双方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共同财产也没有进行处理,看似双方的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已经没有为共同的家庭进行支出,财产已经逐渐分离,事实上形成了各自控制个人财产的事实,而实际生活中也是直接抚养的一方在单独支出抚养费用,这就使得直接抚养一方既要付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精力还要承担抚养支出的全部费用,若另一方处于不闻不问的状态,直接抚养方的压力只会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越来越大,而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可以大大分摊直接抚养方的压力,符合公平原则;
6、增加抚养费用能够创造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发展的环境。仅由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获得的抚养精力和抚养条件都是有限的,付出大部分精力抚养子女就难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努力创造财富自然就会一定程度上忽略对子女的抚养照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不仅能够分摊抚养压力,还能够提供更多有利于子女成长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同时,还能增加另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减少分居对未成年子女情感需求的影响,从而能够创造较为完整的成长环境,降低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二次伤害。
每一位单亲妈妈或者单亲爸爸都是一个强大的存在。分居是对不良婚姻的止损而不是内耗,该争取的东西不能放,该维护的权利也不应容许他人蚕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