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婚姻,在笔者看来,就像是从“个人独资”到“两人合伙”,从“自己对自己负责”到“两个人合伙过日子”。过日子,就少不了财产与债务的问题,好的婚姻需要守护好财产,处理好债务。
《民法典》即将正式生效,在新法典下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规定有何变化?
变化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实战律师解读
在民法典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劳务报酬是指什么?劳务报酬的性质和工资、奖金类似,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
投资的收益是指什么?此处的投资收益指的是,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在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的活动的所获得的收益。
在此笔者举以下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投资收益。
举例一:马先生在婚前拥有个人现金五百万元。婚后,他使用了二百万购买了某理财产品;剩下的三百万元存进银行作为定期存款。离婚时,马先生的购买的该理财产品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被分割,三百万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仍然属于马先生的个人财产。因为购买理财属于投资活动,而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故而利息仍为马先生的个人财产。
举例二:侯先生婚前购买了2支股票,分别为M股和T股。婚后,侯先生在M股买进卖出,但是由于贵人多忘事,侯先生对T股一直不闻不问没有进行任何的操作。离婚时,侯先生的M股的收益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而T股的收益则仍属于侯先生的个人财产。
变化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战律师解读
根据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种: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如此的规定也并非《民法典》首创,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有如此的内容,《民法典》如此的操作是将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为法律。
以下由笔者根据团队的离婚案件办案经验,为大家分享两个“避坑小妙招”:
1.谨慎签字
无论是任何人,即便是自己的丈夫/妻子递过来的文件,都需要留多一个心眼,明确自己签的是什么内容的文书。作为一名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需要签字的地方都需要谨慎。
2.警惕追认行为
追认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为:在微信上和自己的丈夫/妻子确认/同意/知晓债务;事后与债权人明确等行为;要特别小心注意如此的行为,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背上“莫须有”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