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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恋爱法律问题之赠与篇

人们创造的财富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也开始受到金钱、物质的冲击。恋爱之间互赠礼物是平常不过的事情,礼尚往来也是传统的联络感情的方式。在仪式感相当重要的现今,恋人们在爱得难舍难分的时候,恨不得将一切都给对方以进一步推进双方的感情发展。

可是人性都是自私的,当双方作为一个恋爱整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付出再多也不计较,因为创造出来的快乐是两个人的收益。但是当恋爱关系破裂分手时,没有荷尔蒙的加持,双方开始清醒,开始计较曾经的付出,这就创造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恋爱期间送过的东西,分手后我能不能要回来?”

赠与,指的是一方表示愿意无条件给付一定的财物给另一方、而另一方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行为,这在民法上是属于一种双务合同。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恋爱期间赠与是否能够返还,需要从财物的金额和双方感情条件以及经济条件等方面进行考量,具体有以下四种处理结果:

1、金额较小的赠与

恋爱中相互赠与对方财物,实际上是出于增进感情的目的,在一些节假日或者日常生活中赠与对方一些生活用品、衣物或者打趣小红包等,只要赠与金额相对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来说并不算大额支出的赠与,都可视为一般赠与,在财物的权利转移后不可撤销。即使长时间赠与的金额累积下来较高,但是在赠与行为的当时并不影响双方的生活和经济状况,且赠与是相互的,难以计算差价,因此恋爱期间金额较小的赠与法院一般是做不予返还处理。同时,锱铢必较并不是司法实践所提倡的社会风气,我们更希望双方能够冷静思考,放下分手的怨恨。

2、金额较大的赠与

如果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超出自己日常生活支出范围的财产或者是赠与不符合赠与人当时经济状况的财产,首先要审查双方的恋爱时间和感情基础,如果双方恋爱时间较长、感情基础已经稳固,一般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借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大额的赠与是为了达成结婚的目的,例如赠送车子、房产证写受赠人名字等。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完成登记后不可撤销,但是结婚目的未达成的情况下是可以请求返还的,法院会认定为不当得利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实际上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以结婚为引子向他人理所应当索取财物,这样的恋爱和婚姻风气应该通过法律及时遏制。

3、普通数额

如果是普通数额,因为价值不大,难以被推定为促成结婚条件的赠与,而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属于日常增进感情的赠与,本着民法的公平原则,普通的经济往来一般会被推定为正常的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债权债务行为处理,债务人应当予以返还。

4、特殊节日发的特殊数字的红包

在情人节、七夕等增进感情的节日转账例如:520、1314等符合我爱你、一生一世等谐音的红包,一般会被推定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赠与,即使不是在特殊节日,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出借款的情况下一般也是会被推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因此则不需要返还。

以上四种是常见的针对恋爱期间赠与处理所考虑的方向和处理结果,但实践中还有各种各样奇怪的问题和纠纷发生,为减少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部分烦恼,律师建议恋人们做到以下几点:

1、大额赠与要表明是以促成结婚为目的。在平时聊天的时候应该透露赠与房产、车子等行为是为了结婚做准备,或者对于见家长以后父母赠与的红包,可以向对方透露自己的父母系认定对方作为自己媳妇或女婿才赠与,这样更有助于法院认定大额赠与系附条件的赠与,在结婚条件未促成的情况下需要返还;

2、普通数额如果是借款,一定要进行备注。由于赠与金额不大不小,对双方没有什么经济影响,因此是最难认定的。为避免纠纷发生,最好在赠与之时便明确备注是借款;如果不是借款,而是普通的赠与或者经济往来,受赠人可以表示感谢对方的红包和转账,以证明此为赠与行为;

3、签订赠与合同没有过户不算数!需要进行登记转移权利的财产一定要及时过户,完成财产交付,权力转移以后赠与行为才完成,这样才能达到不可撤销的效果。

总之,恋爱要三思而后行,不可盲目追逐。物质是爱情的基础,但同时也是摧毁感情的双刃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