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财产纠纷 >



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嫁妆,是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时下,不仅仅是女方对于男方有过重的彩礼要求,男方对于女方的嫁妆也是虎视眈眈。男方付出的彩礼越高,希望得到女方陪嫁的嫁妆就越多,而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彩礼标准越来越高,女方的陪嫁也越来越贵重。

发生纠纷时能计较就计较,正如彩礼纠纷越来越突出一般,女方的嫁妆自然也无法幸免,一方婚前财产难以主张分割,但是登记结婚后产生的彩礼、嫁妆往来就有争取的空间了。

嫁妆的问题自古就存在,指的是新娘随着婚嫁带到婆家的财物,以前主要是首饰、衣物等,而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生活富足起来后,嫁妆的范围开始扩大,陪嫁家电、房子、车子等贵重财产的情况也已经十分常见了。

嫁妆,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是一个传统习俗名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有一定的偏差。司法实践中主流的处理观点是,根据双方登记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时间,来区分该嫁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登记前,女方父母赠与女方则明确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若双方领证与婚庆接亲存在较长的时间差,而嫁妆是随着接亲才带到男方家中的情况下,若夫妻双方没有相关《财产协议》约定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各自所有,法院则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去认定婚后才受赠的嫁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另一种主流的司法实践处理的观点则是,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受赠的嫁妆,若用于后来夫妻共同生活中的日常生活开支,与夫妻财产发生了混同,则认定该笔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考虑到嫁妆一般是父母赠与双方用于双方婚后的生活,希望夫妻双方婚后的生活更好,因此若嫁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与夫妻财产发生了混同,一般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嫁妆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单方面考虑嫁妆的归属问题不够全面,除了法律规定、实际生活的情况外,还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1、价值。房子、车子这类价值较高的财产,若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二人的、且登记于女方一人名下,那么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受赠的嫁妆都应该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因为涉及的财产价值较高,女方父母赠与女方是为了保障女儿婚后的生活以及保证在男方家能够获得尊重的地位,且贵重财产在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按常理来说是不会赠与没有血缘关系的第三人的,因此认定嫁妆的归属还应该考虑财产的贵重与否,去推定父母赠与的意思表示;

2、赠与的意思推定。赠与女儿嫁妆毕竟是一种主观行为,因此背后的主观意思表示应该作为重点考虑的方向。父母赠与女儿嫁妆是单纯想要保障婚后的生活,还是目的在于赠与双方用于共同生活,希望双方能够生活的更好。即推定父母赠与背后的目的;

3、嫁妆用途和财物性质。如果嫁妆是简单的首饰、衣物等,这类物品由于具有非常强的人身属性,是根据女方平时生活用途去考虑的,并不适用于男方,因此可以判定这类财物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受赠都应该属于女方支配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家电、床上用品等日常生活用品,价值没有过高且适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则明确了嫁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夫妻双方的生活条件,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传统习俗。嫁妆长久传承下来,虽然赠与财物的范围越来越大,价值越来越高,但是背后的习俗背景是不变的,是父母赠与女儿婚后的保障,也是为了达到展现女方家庭经济实力、争取女方在男方家庭地位的目的。长久以来嫁妆都被认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父母赠与女儿嫁妆也并不会考虑婚姻登记的时间,更多是考虑女儿婚后的生活和在夫家的地位。

综上,笔者根据长期的实务经验分析了嫁妆归属夫妻还是个人应该考虑的几个方面,也是实务中论证嫁妆归属的重要论据。嫁妆和彩礼一样,考虑其归属不能只是简单的考虑法条和受赠时间,实际情况和背后赠与的意思表示才应该是重点思考的方向,这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嫁妆归属的认定并没有很明确的判定方向,笔者建议,父母在关心保障女儿的同时,注意落实赠与的归属问题,大额财产明确约定属于哪一方,普通财产则在赠与时要明确受赠人,同时注意赠与的时间问题,而夫妻双方也可以在感情尚好时提前约定好彩礼、嫁妆等归属问题,做到万无一失才能避免争议。

彩礼、嫁妆等赠与都是为了结婚这一事情增添更多的喜庆,传统习俗不可摒弃,但是要注意尊重的是传统习俗的良好精神,而不是以传统习俗的名义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