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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近日,笔者接到两位当事人咨询关于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问题,两者情况不尽相同,一个是男方婚前设立科技公司,婚前持股30%,婚后进行增资扩股;另一个是男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实业公司,男方持股66%。现女方预起诉离婚,咨询的问题大抵相同:我是分割股权好还是要求股权折价款好?折价补偿的话,我能分到多少钱?

问题一:是请求分割股权还是要求股权折价补偿款

第一,您得知道您是否有权分割股权或获得股权折价补偿款。

1. 如果男方是婚前取得的股权,除非与男方协商一致,您是无法分割股权或获得股权折价补偿款的。当然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公司仍投入物资、劳动、管理的情况下,虽无法分得股权或获得股权折价补偿款,您是能获得该股权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但若婚后,男方并未对该公司投入物资、劳动、管理等,仅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因素引起的股权增值,该部分的增值收益女方也无法取得。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如果男方是婚后取得的股权(包括原公司增资或继受得的新股权,也包括取得新公司的股权等),您是可以选择获得股权折价款的。关于能否分割股权,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话,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和性,分割股权还需要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否则无法分割股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其他股东表示不同意转让,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章程的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在您有权分割股权或获得股权折价款的前提下,您得明白股权带给您的利弊。

股权意味着可以掌握公司部分的控制权,参与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获得股份分红,也可以将股份转卖获得股权转让款。但同时,当公司出现经营亏损或承担巨大债务时,股东不仅得不到分红,还可能需要以出资额为限与公司共同承担该部分债务。所以,是否选择分割股权,还是需要考察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并对未来情况有个预估。如果您对公司的未来看好,并不担心对方有做空公司的可能,可以选择分割股权。如果您觉得自己不懂经营,公司目前发展不错,未来不好说,现在直接获得一笔实在的股权折价款,拿去做自己熟悉的投资,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问题二:股权折价补偿款如何计算

股权折价补偿款的确定实质是对股权价值的衡量。司法实践中,股权价值价值的确定,首先是尊重男女双方的合意。当男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或双方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评估,法院会通过摇珠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股权进行估值。但因评估股权价值会产生较高额的评估费用,诉讼当事人也许不会主动选择评估这种方式,又因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股权的估值需要当事人的配合,至少需要主动提供企业的基本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甚至需要评估人员到公司现场勘验公司的实际设备、厂房等,而走到诉讼的当事人往往并不会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而导致评估工作无法进行。当股权价值无法确定时,法院往往会对股权部分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或告知原告另案诉讼。

除了申请司法评估外,为节约诉讼成本,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律师通过律师调查令或申请法院向税务局或工商局调取该公司的税务缴纳相关资料或工商年审相关资料,而获取最新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作为法院衡量股权价值的参考。如果公司名下最具价值的资产为土地和厂房等,也可以单独就该公司的土地和厂房进行评估,而作为衡量股权价值的重要依据。如果近期该公司发生过股权转让,该转让价格也可以作为衡量股权价值的参考。当上述材料均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提出按股东的实际出资额衡量股权价值的,如果该公司成立年限较短,或公司价值并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法院也会支持以实际出资额来确定股权价值。

综上,离婚时想要分得公司股权或获得股权折价款并不容易,还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应对,以减少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