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成为越来越多孤寡老人的养老方式。
那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呢?
《民法典》的出台又带来了哪些新变化?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照顾同村父子至去世,村民按遗赠继承房屋。
王先生与王老汉是同村村民,俩人相识二十余年。王老汉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子,父子两人均为残疾人且生活不能自理。王老汉妻子去世后,王先生便主动照顾起二人生活。
父子俩去世后,王先生将王老汉弟妹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王老汉名下房屋。经法院调解,王先生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付王老汉弟妹房屋款各15万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与王老汉于上世纪90年代认识,2000年王老汉妻子去世,留下王老汉父子俩相依为命。见王老汉父子生活困难,王先生便主动提出照顾他们。从2004年开始,父子俩便与王先生共同居住生活。王老汉儿子瘫痪,王先生每天陪着看护。王老汉名下有一套房产,王先生与王老汉口头达成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父子俩的生活由其照顾,父子俩去世后,王老汉的房产赠与王先生,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作了见证。
2017年,王老汉去世,王先生办理了丧葬事宜后,继续照顾王老汉儿子。2019年,王老汉儿子也因病去世。王先生称,其悉心照料王老汉父子16年,尽到了生养死葬义务,是合法有效遗赠扶养关系,享有继承权利。现房屋仍登记在王老汉名下,因王老汉尚有两位兄弟姐妹在世,王先生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
被告王老汉的弟妹辩称,遗赠扶养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由书面形式确定,而原告王先生并未与哥哥王老汉签订书面协议,居委会也没有权利指定监护人。原告王先生没有在房子里面一起居住,只是平常照顾做饭,原告收入微薄,哥哥王老汉有退休金,赡养老人花的都是哥哥的钱,原告所做的只是获得报酬的家政服务,达不到遗赠扶养的标准。因而,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王先生的诉请。
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登记在王老汉名下的房屋归原告王先生所有,二被告配合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原告王先生给付二被告补偿款每人15万元。
通过典型案例,大家对遗赠扶养协议是不是已经有了比较直观的了解?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划重点啦!
1、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五保户”包括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无法定扶养人或法定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有自己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也是民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是我国继承法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和有益探索。
2、《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签订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遗赠扶养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签订的协议;另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这纯粹是自然人之间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包括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组织均可。该项规定补益了过去制度设计的不足,有效填充了立法欠缺,有助于增加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调动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的积极性,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老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存质量与人格尊严。
3、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在签订和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的过程中,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自然人;
(2)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为双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4)遗赠扶养协议为诺成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发生效力;
(5)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6)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需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7)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继承并存时,则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扶老养老传家久 ,尊老敬老世泽长。
在这里,祝愿所有老人不再“空巢”,实现“老有所依”!
文章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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