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与大家分享一个最新的司法判例。
案件情况
基本案情:男A与女B原为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某房屋(价值37.92万),房屋登记在男A与女B名下,没有约定份额。后男A与女B分手,女B起诉要求该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即18.96万元)。
请问女B的起诉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男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女B支付折价款1.738万元(女方的出资额)。
法院认为:男A与女B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案涉房屋属于男A与女B的共同财产,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应按照各自出资情况及贡献大小分割同居财产。
律师评析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关系并不等同于基于身份关系形成的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一般以按份共有(即出资额)为划分依据。上述案例中,法院也是根据女B对房子的出资金额确定女B能获得的房屋折价款,而不是按照女B认为的“男A将女B的名字也写在房本上就是对房屋为共同共有关系,男A多出的购房款视为对女B的赠与,分割时就可以对半分割”。
但如果恋爱同居期间,仅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部分法院也会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为宜。
因此,作为婚前购房的出资方,应保留好出资凭证,如转账记录、备注转账用途等,避免因无法确定出资额而与对方均分;作为接受“赠与”的未出资方,应签订专业的赠与合同或同居关系财产协议,防止被对方忽悠,或对方转眼不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