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黄昏恋的背后,老人豪掷170万给“女友”的儿子支款。但不幸离世后,老人的亲生儿子要求返还。究竟这是一份无私的馈赠,还是一笔有偿的借款?这之间的复杂关系该如何厘清?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大妈倾情照顾,大爷重金回报
朱大爷和张大妈均为离异,各有一个儿子。2015年两人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身体不好的朱大爷在南京和张大妈母子一起生活。张大妈原为医务工作者,对朱大爷照顾有加,也承担了他的医疗费和伙食费。
因三人所住房屋面积过小,张大妈的儿子小张决定购房搬出自己居住。张大妈称,朱大爷得知后主动提出帮助小张购房,后来共支付了用于购房的1769673.5元。
2018年初,朱大爷暂时结束了和张大妈母子的同居生活,因病返回厦门,由亲儿子小朱来照顾。张大妈曾表示自己愿意前往厦门照顾朱大爷,但朱大爷不同意,称等回南京了再由她来照顾。
结果却事与愿违,2019年2月1日,朱大爷去世,小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归还此前父亲为其垫付的170余万购房款。
双方各执一词
小朱认为父亲是借钱给小张买房,自己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小张主张返还债务。
小张则称,朱大爷在情感上很是孤独,在母亲和自己的陪伴下身体和精神都得到很大改善,朱大爷也因此自愿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赠与他,二人之间属于赠与关系。
张大妈也表示,朱大爷曾表示想和他们一起生活,并且朱大爷回厦门后未向其母子提过还钱,因此朱大爷的行为是自愿赠与。
证人证言:找她相当于找了个保姆
在庭审中,小张请来了证人小俞出庭作证。小俞是银行工作人员,朱大爷从2012年起就在他这里购买理财产品。
2015年10月,朱大爷有一笔100万元的理财要到期,朱大爷称这笔理财款到期后准备给小张买房。小俞还称,朱大爷告诉他,两人同住的费用都是张大妈出,找她就相当于找个保姆。但是,对于小俞的证言,小朱表示并不认可。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提供的证人证言尚不能直接证明朱大爷有明确赠与款项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返还垫付款项。
2019年11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小张应返还小朱垫付款1769673.5元。小张对此表示不服并上诉。
深厚感情背后另有隐情?
二审中,小张又请来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三人均表示朱大爷曾在公开场合称愿意出钱给小张买房子,还称朱大爷多次表示小张就是他的“小儿子”……
然而,小朱对于二审中三位证人的身份和证言合理性提出质疑,并称,父亲和张大妈之间的相处并没有很融洽,根据短信记录可以显示,两人的相处有明显的冲突。同时,张大妈在一审中也多次陈述朱大爷把她当女佣看待,看不起她,所以决定不与朱大爷结婚。
因此,小朱认为“因有着浓厚的情感基础进行赠与”并不是事实。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张的主张,因此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如今,父母出资购置婚房的情况很普遍。感情稳定时,父母不提这笔出资款;感情破裂时,父母就会以借款为由要求返还。
然而,这种出资行为到底属于赠与还是借贷?
法官提醒:父母给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若此笔出资款并非赠与,就要表达明确的借贷合意。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法官建议,父母给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若此笔出资款并非赠与,就要表达明确的借贷合意,并保留好相关的借款凭证,借款协议上应有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签名。若事前没有相关借贷的约定,由于父母与子女这一特殊亲缘关系,仅凭打款记录,并不能有效认定为借贷。另外在出资时未签借款协议,而在子女婚姻关系破裂期间补签借款协议,这也存在一定风险。
文章来源于“山东高法”,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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