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国庆假期给你印象最深的事儿是什么?
有没有和小编一样,赶赴一场又一场婚礼?
金秋十月,浪漫结婚季,怎能少了一个"普法"?
婚姻登记、婚前检查、无效婚姻,这些在婚前该知晓的法律事儿,小编为您细细道来。
一、颁证仪式有新规
(一)新增颁证仪式
近日,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的新增亮点值得关注:
1、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并实现颁证常态化,引导男女双方宣读结婚誓言,领取结婚证。
2、探索开展婚前辅导课程,帮助男女双方做好进入婚姻状态的准备。
3、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婚姻家庭文化,注重家教家风建设,营造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
(二) 婚姻登记条件
1、自愿原则: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年龄要求: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身份要求: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三)婚姻登记需携带的证件和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交有效的离婚证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提交丧偶证明;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三张半身免冠合影近照,尺寸遵照当地民政局具体要求。
(四)婚姻登记流程
结婚登记是获得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经过结婚登记,才能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
1、申请
男女双方需亲自持所需证件(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
3、登记
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4、颁证
进行颁证仪式。
法官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家庭的和谐事关民生幸福和社会稳定,在庄重神圣的仪式中宣告婚姻缔结,让男女双方均感悟到组建家庭蕴含的责任和彼此珍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婚前检查有必要
婚前检查,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健康检查,包括医学检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婚前检查遵循自愿、非强制原则,婚前医学检查常见项目↓↓↓
法官解读
婚前检查对于防止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有着积极意义。婚前检查遵循自愿原则,该检查并非进行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但是男女双方在婚前仍负有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如未如实告知对方,则对方有权撤销婚姻登记。
三、 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和处理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和处理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法官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其中明显的变化在于:一是无效婚姻事由的减少,《民法典》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无效婚姻的情形中删除,任何病患者均可合意缔结有效婚姻,患病不再视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二是可撤销婚姻事由的增加,《民法典》将“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作为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充分保障了配偶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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