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仁义和妻子小唐结婚十多年,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夫妻二人也相处十分融洽。小日子虽说不上十分富裕,但是妻子勤劳贤惠,女儿聪慧可爱,一家三口日子也是很幸福的,另很多人羡慕不已。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12年的时候,梅仁义的妻子外出办事时遭遇车祸,虽然经过抢救,保住了性命,但是因为脑部受的创伤非常严重,导致了二级残疾,到现在生活还是不能完全自理,这让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下子就被击垮了。
起初梅仁义不死心,他期待着有一天妻子能恢复,便带着她四处寻医,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可是效果甚微,日子也从天上落到了地下。梅仁义每天都有做不完的事情,洗衣煮饭、照顾妻子和正在上学的孩子,赚钱养家还要还债,生活的压力压得他几乎喘不过气来。家中再也没有欢声笑语,有的只有泪水和叹息。他很清楚,自己作为顶梁柱要坚持下去,可是坚持到什么时候是个头啊?
随着时间推移,梅仁义感觉自己的生活因妻子而全部打乱,辛苦赚的钱全部都花在了这个“无底洞”上,开始产生怨言,盘算起来自己的“小九九”。随后,他便开始“行动”,不愿意出钱继续为妻子治疗,并“潜移默化”向妻子透露,如果继续治疗就是“耽误”孩子未来以及“分道扬镳各自好”的想法。
当婚姻中没有了爱,所有的矛盾都会随之爆发。小唐身体虽然受伤可是脑子却不糊涂,她逐渐看清了梅仁义的想法,她的容忍、一再退让换来的是对方的得寸进尺。慢慢的两人感情越来越淡,从心有怨气到对丈夫和家不再留恋。2019年3月,梅仁义与小唐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走投无路的她将梅仁义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中相关内容,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庭审中,梅仁义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民政局确认,不应撤销。
法庭审理认为
夫妻间本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女方极其不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小唐因残疾致生活无法自理,长期需人陪护,导致其在家庭生活中本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却仍在未获得任何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与梅仁义签订对其极其不利的离婚协议后净身出户,实在有违常理。因此,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定该离婚协议对小唐显失公平,撤销了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判决将房产归属于小唐。
我国家事审判历来重视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婚姻法第二条就规定了对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此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又相继增加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而在《民法典》颁布后,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次在分则中明确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将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体现了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本案中梅仁义在双方协议离婚之时,理应自觉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其残疾妻子有所偏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但梅仁义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使得重残妻子看似自愿净身出户,严重侵害了重残妻子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办完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单方不能反悔。但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仅能对双方离婚协议做形式审查,无法实质甄别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干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因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赋予了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权利。而民事法律行为系为摆脱危困处境而自愿作出,还是因危困处境被人恶意利用而被迫作出,殊难推知。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需要法官着重审查是否符合显失公平这一客观标准。
本文来源于济宁中院、山东高法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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