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已经废止的婚姻法,还是刚刚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不只受道德约束,同时也受法律约束。如果配偶在婚后违反了忠实义务,有出轨等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无过错方配偶能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配偶在婚后出轨第三人,并与他人保持同居关系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配偶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那么无过错方配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了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加持,离要求赔偿就更近一步了,如何证明一方配偶出轨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成为了一个关键的突破口,因为婚外情的证据搜集存在较大的难度,有很多的当事人往往就是因为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导致最后诉求得不到支持。那么哪些能够作为有效证明婚外情或者同居事实存在的证据呢?
一、证明婚外情的证据
(一)配偶或者第三者出具的保证书、道歉信、悔改书等,注意要写明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亲密合照等,能证实两人已经超出一般朋友关系,存在不正当关系的;
(三)能反映婚外情存在的录音录像,如配偶或者第三者亲口承认婚外情的录音等;
(四)配偶与第三者之间暧昧短信、电子邮件以及微信、QQ等聊天记录截图。
二、收集婚外情证据的经验技巧:
(一)刚发现配偶有婚外情且其主动承认时,应当冷静下来,通过录音或者文字方式留下其承认出轨的证据。
(二)与其双方一直争论不休或者形同路人,不如理智冷静地提议找个时间好好谈谈,适当地向对方表示可以给对方一个机会,让其承认错误。在交谈前,提前做好录音准备,记录对方承认有婚外情的事实,也可以引导其写一份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白纸黑字地承认婚外情事实的存在,注意要写明配偶与第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进而更加直接地证明配偶有婚外情或者同居的事实。
(三)搬出家中出去住一段时间并告知配偶,表明上说是为了让双方都冷静一下,消除配偶的警惕。在离开之前可以趁机在家中装好录音录像设备,收集婚外情证据。注意,这种证据虽然是偷拍偷录,但是由于设备是安装在自己家中,而不是其他的空间,因此这种证据是可以采用的,而在他人家中偷录偷拍是不可取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通过私家侦探或者偷拍偷录的方式搜集证据,因为这些证据的来源并不合法,所以通过这些途径搜集到的证据即使足以证明婚外情或者同居事实的存在,但是最后法院不予认定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一方配偶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情形,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求就一定会被全部支持。在决定是否判决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上,法官是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是否存在过错情形只是其中的一个影响因素,对无过错方以及家庭造成的损害也是其中的考量因素。因此,如果想要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证据准备上一定要充足,充足到足以让法官认定婚外情事实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