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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赡养义务,就可擅自取用父母存款?

这不,近期花溪区法Y就接待了一位这样的当事人,一位有着86岁高龄的申请执行人王某珍。事情的起因是王某珍的银行存款被其孙子郭某擅自取走16500元。之后她儿子郭某富也是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擅自处分上述的款项。但郭某富、郭某二人都认为去银行取用16500元均是用于王某珍在郭某富、郭某其住所地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消费支出,并无不当。三方就这笔款项协商不下,因为对簿公堂。


对此纠纷,花溪区人民法Y作出判决:郭某富作为王某珍的子女,原本就对于王某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其履行赡养义务的支出不应当成为在未经王某珍许可下处分其财产的合法理由。郭某擅自支取王某珍银行存款16500元,郭某富擅自处分上述款项,均未得到王某珍的许可,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后因郭某富二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王某珍于2021年1月4日向花溪区人民法Y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月6日向郭某富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于1月8日通知郭某富二人、王某珍代理人到法Y处理此案。郭某富一直为推脱找理由、讲条件,但在执行法G努力开导下,最终郭某富当日便将涉案16500元及案件受理费以现金的方式交至执行法G手中,提出由法Y直接将该笔案款发放至其母亲手中。1月28日,执行干警便前往申请执行人王某珍家中,将16500元亲自交其手中。


春节将至,花溪区人民法Y执行法G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的执行,近两个月时间共执结该类案件78件,执行到位金额98.83万元,对4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寄语: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父母含辛茹苦将我们养大,长大后我们对父母的照顾和关爱也不应加条件、不应有所求。


本文来源于婚姻法之家、花溪法Y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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