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生完孩子就失联了,“喜当爹”的男子陈某,独自养了三年的孩子,突然发现不是自己的。
陈某与林林原是恋人关系,两人同居期间林林怀孕并于2015年5月生育非婚生儿子小陈,林林出院一个月后以办理出生证为由独自离开并失去联系,小陈便一直由陈某及其家人抚养。
2018年6月11日, 因办理非婚生子上户口的手续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陈某与小陈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陈某是小陈的生物学父亲”,即两人间无血缘关系。后林林在2019年11月10日将小陈带回抚养。
陈某认为,其为抚养小陈花光了积蓄,但小陈并非其亲生子,而林某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
亲子鉴定报告显示孩子非陈某亲生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陈某并非小陈的生父,不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小陈为其亲生子并对其进行抚养,造成自己现存财产减少,利益受损。林林作为小陈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林林因陈某之前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可视为其财产的消极增加,林林由此获益。陈某财产减损与林林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陈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有权向林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此陈某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双方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双方互不享有配偶权,仅负有道德上的忠实义务而非法律上的忠实义务,故对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林林需向陈某返还54个月的抚养费64800元、医疗费11363元、亲子鉴定费3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抚养义务系父母法定义务,因此,在无亲子关系的情形下,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不负该法定义务。
如本案中,陈某经亲子鉴定证实其与小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对小陈不负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小陈多年,付出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因此其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小陈生母林林返还所支出的抚养费,于法有据。
那么,民法典中对亲子关系的确认是怎么规定的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者否认制度。该条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一般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可以依靠婚姻关系推定夫妻双方为婚生子女的父母,而不是靠血缘关系。与婚生子女不同,非婚生子女是根据分娩的事实来确定生母,并因生母与生父之间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生父的身份往往有待确定,通常情况下是通过亲子鉴定报告等来证明血缘关系。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群众,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作为子女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和身份,如果因为生为非婚生子女而受到歧视,这与人人平等的现代人权观念也不相符。
但是,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反映出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中也可能面临相对繁琐的程序,甚至影响入学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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