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陈先生与黄女士结婚二十多年,婚内两人因工作繁忙,且加上黄女士婚内不幸小产过,两人经商量一致选择了做丁克家庭。婚后二十多年来,两人一直相敬如宾,是亲朋好友眼中的模范恩爱夫妻。近几年,两人因工作原因分开两地生活。两地生活期间,两人每天都会视频通话半个小时以上,每月相聚一次。双方感情丝毫没有受分居生活影响。
直到2020年,黄女士偶然在陈先生的手机微信上看到一女人发给陈先生的暧昧信息。出于女人天生的第六感,黄女士彻夜不眠,趁着陈先生熟睡之机将陈先生的手机都翻看了个遍。最终确信陈先生与婚外女子郑女士已交往四年,并已同居。另外,还发现了,陈先生不仅给第三者买房、买车,日常其他转账金额高达两百万。面对陈先生的背叛行为,黄女士痛苦不堪。经朋友介绍,黄女士找到了梁聪律师团队的林律师面谈咨询。
律师分析
01 陈先生与第三者的行为有没有构成重婚罪?
面谈过程中,黄女士对陈先生长达四年的背叛行为,其第一诉求就是,能否将陈先生和第三者定以重婚罪,让他们两接受法律的惩罚?
审判实践中,关于重婚行为,一般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又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这种情形在目前实践中比较少见了;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存在前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一般刑期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认定标准较高,至少要证明另一方与第三者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一般人眼中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他们在同居期间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
根据黄女士陈述的情况,团队林律师认为陈先生的行为尚未构成重婚罪,难以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陈先生与婚外女性同居的行为明显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2条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黄女士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第1091条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02 陈先生赠与第三者郑女士的钱财如何追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规定,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或妻不分份额地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
陈先生婚内出轨郑女士,两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陈先生使用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出资房产首付款、添置汽车、大额转账的行为都属于无权处分,赠与行为无效,原配黄女士可主张撤销赠与,要求第三者郑女士返还财产。
03 如果陈先生跟第三者生育了私生子,陈先生赠与的钱款能否全部追回来?
前面案情有介绍到黄女士夫妻二人是丁克家族,因此,黄女士也提出个疑虑,怀疑陈先生与第三者有可能生育了孩子。因为在她看来,陈先生如此大手笔地给第三者买房买车,而且每月还固定转账,很有可能是生育了私生子。
那么假设存在私生子,陈先生赠与给第三者的钱,第三者能否抗辩是孩子的抚养费,正当获得,无需返还?
第一,第三者可以以抚养费作为为抗辩理由,因为在法律上来说,即使孩子是非婚生子女,父或母都应承担抚养义务,因此陈先生需要支付抚养费;
第二,第三者收的所有钱,大部分还是要返还。即使是抗辩给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但也是要结合陈先生的收入、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最低生活消费水平去衡量抚养费的标准。四年期间,陈先生给第三者买房买车,消费转账200多万,已经明显超过合理的抚养费标准,第三者还是需要返还大部分;
第三,对于第三者不用返还的抚养费金额部分,黄女士依然可以向陈先生主张赔偿,因为陈先生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私生子的抚养费,依然侵犯了黄女士的一半财产权益,当然可要求陈先生赔偿。
04 黄女士不知道第三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能否起诉?
黄女士提出最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其不知道第三者的身份信息。只知道第三者的名字,一个微信号,还有一个手机号码。其余的都不得而知。
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来说,法院起诉立案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一方的身份信息,要有确切的被告主体。假设没有身份证照片,起码也得提供身份号码。
但是,这一问题难不倒林律师。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林律师在黄女士委托后正式指导黄女士打听到第三者的户籍地、第三者的生日后,林律师前往法院沟通顺利拿到人口查询材料函件,到公安局查询筛选得到第三者的身份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