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的“娃娃亲”,有效吗?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高院明确: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的“娃娃亲”,有效吗?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理解适用
关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的“娃娃亲”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娃娃亲”,在双方子女成年并达适婚年龄时,则要求双方子女结婚。此种“娃娃亲”实际上属于婚约的一种,《民法典》对婚约并没有进行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婚约的,不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仅具备道德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因此,尽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并不享有为其订立婚约的权利。
第二、虽然“娃娃亲”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只要双方成年后仍是基于自由意志缔结婚姻关系,则尽管先前存在订立“娃娃亲”的事实,但是,现存婚姻关系未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则“娃娃亲”的存在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第三、当事人以订立“娃娃亲”作为合同条件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如在张三与李四婚姻纠纷一案中,9岁的李四与6岁的张三在玩飞镖时,李四不慎将张三一只眼睛射瞎。双方父母遂为双方订立“娃娃亲”,待张三与李四长大后就结婚,否则李四就应当每月负担一定的费用供养张三。多年后,李四不愿与张三结婚并与他人结婚。在本案中,双方父母为其各自未成年子女所订立的婚约,因违背子女的真实意愿及违反《民法典》对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该“娃娃亲”条款自然无效,当事人无权要求履行该条款。但李四侵犯张三的人身权益,理应赔偿由此给张三造成的损失,张三有权请求李四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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