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三身负数债,法院在执行张三所负债务案件中,查封了一套登记在张三名下的房子,李四知晓后感到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了损害,于是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被查封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李四的案外人异议请求。后李四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产,并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那么,李四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被执行人配偶能否提出案外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在上述案件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张三名下,由于张三未履行债权债务纠纷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导致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张三名下的房子进行查封,法院的这一行为是合法有据的。
对于李四而言,她有权提出案外人异议,法院按照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由于案外人异议是程序审查,根据权利外观来判断,法院根据房屋登记情况查封处置涉案房屋是合法合规的。因此李四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该主张并不能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因此李四的停止执行并解除房屋查封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配偶能否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条指引可知,被执行人的配偶是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若其不服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的结果,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本案中关于李四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一问题,主要需要解决两个关键点:一方面是李四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权利,另一方面是李四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
首先,涉案房屋是男女双方婚后购买,因此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确认被执行人配偶李四对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
其次,李四的主张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任一款规定情形,因此法院并不能支持婚内分割财产。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张三李四并未存在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且经债权人认可的情形,因此,法院对夫妻共同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之处,李四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权并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的强制执行。
综上,李四主张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能排除法院对房子的执行,因此,对于李四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配偶,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您应当督促、协助配偶及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
其次,您与配偶双方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积极沟通,协商能否以其他财产或者分期履行的方式偿还债务,以求促成执行和解;
最后,您可在房子被确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及时向法院提出共有权利的主张,申请采取执行措施中务必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保留您应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