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某某家庭寻回失散多年的孩子的新闻层出不穷,笔者为这些历尽千辛、终得团聚的家庭感到开心的同时,不禁有这么一个思考:对于这些小时候因各种原因和家人失散,后被养父母收养的孩子,长大后寻找到亲生父母后,他们能否可以同时继承养父母和亲生父母的遗产呢?下面笔者想和大家一同了解一下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有哪些处理情形。
情形一: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从法律上看,养子女与亲生父母是有着血缘血亲关系的,理论上两者之间存在着抚养、赡养的义务,享有继承权。但据上述条款可得知,养子女与养父母通过合法的程序确立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间就不存在抚养、赡养的义务,同时也不再享有继承权了。
因此,一般情况下,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情形二:养子女可以同时继承养父母和亲生父母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通常来说,存在着一般情形相对应的也会存在特殊规定。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可知,养子女被养父母收养以后,还继续对亲生父母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会照顾亲生父母的生活的,是可以适当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的;反之,没有对亲生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则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情形三: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若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解除了收养关系后,那么两者之间不再需要继续履行抚养、赡养的义务,相应的养子女也不再享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如果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关系时仍是未成年人的,那么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自行恢复,养子女作为亲生父母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将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情形四: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能否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需通过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若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已经成年,那么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会自行恢复。因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再需要监护人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负责,所以成年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恢复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若协商确定恢复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养子女将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反之,协商确定不恢复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养子女将不再享有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