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婚内协议约定一方在离婚时无条件放弃抚养权,该约定无效,但该约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一、案例介绍
邱某荣与邱某娜于2010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19育有婚生子邱某涛,2013年11月21日育有很生子邱某铠。2018年1月25日,邱某荣与邱某娜签订《婚内协议》,其中第五条约定:如将来双方离婚(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不论原因以及双方经济能力如何,婚生子的抚养权均归女方,随女方生活,男方自愿放弃婚生子的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随婚生子的成长需求可以递增),直到婚生子可以独立生活为止。男方及男方父母享有探视权,每周可探视一天。2018年3月,双方与邱某荣父母因自建房的租金收取及债务承担产生矛盾后,双方分居。2018年6月,邱某荣因人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邱某娜离婚及处理子女抚养权等。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且经本院调解无效,本院予以照准。对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的《婚内协议》,双方均未举证存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有其他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婚内协议》中双方约定真实自愿,具体明确的内容应认定为有效。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邱某娜要求按照《婚内协议》的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己方抚养,但父母对子女抚养照顾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关于该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应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量孩子的抚养问题。邱某涛、邱某铠自出生至父母分居,大部分时间均与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对孩子均有爱和关护。邱某娜主张邱某荣婚内出轨并染上疾病、邱某荣因赌博大量举债高利贷、邱某荣母亲患精神疾病无法帮忙照看孩子等,但均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院认为由邱某娜直接抚养邱某涛、邱某荣直接抚养邱某铠。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用为宜。
三、专业分析
1.能否通过婚内协议约定一方在离婚时放弃抚养权?
婚内协议是双方就夫妻双方之间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也不会因此而消除,因此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父母是不可以自行放弃的,即使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约定,该约定也会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因此,即使婚内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但是约定“一方在离婚时放弃抚养权”的约定是无效的。
2.如果夫妻婚内协议约定的内容部分无效,是否影响整体协议的效力?
如果夫妻婚内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协议的其他部分效力,其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部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旧有效,对双方仍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