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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要求男方婚前买房再结婚,对女方真的是好事吗?


近日在一大热播剧《理智派生活》中出现了那么一场景:女主的前男友将婚前的所有积蓄都用于购买其和女主的婚房,女主母亲表示道男生把婚房都买好了,女主还有什么不满意的呢?这一场景的出现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男生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一定会认定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呢?下面笔者想和大家一同了解一下这一问题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有哪些认定情形。

情形一: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产或婚前将房贷全部还清,且该房屋仅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全额付款或是婚前已还清所有贷款,且仅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那么房子视为男方婚前财产,即是男方个人财产。


情形二: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产或婚前将房贷全部还清,婚后办理“房产加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男方婚后将房屋产权由男方一人变更登记为男女方两人共有的行为,将视为是男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给女方,同时该行为也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该房屋不再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仍需还贷,且该房屋仅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男方婚前选择按揭贷款购买房子,且婚后仍需还房贷的,同时该房屋仅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那么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将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应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情形四: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仍需还贷,婚后办理“房产加名”


该情形与情形二大体相同,男方婚后将房屋产权由男方一人变更登记为男女方两人共有后,该房屋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若按揭贷款尚未还清,那么未还贷部分亦将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