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起诉离婚,山东滨州一男子怀疑对方出轨,心生怨恨,产生杀死对方后自杀的想法。收到离婚判决书之后,男子持刀砍击被害人,致使受害人多处受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据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明(化名)因为被害人王某起诉与其离婚,并怀疑王某出轨,心生怨恨,产生杀死王某后自杀的想法。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明收到离婚判决书之后,在家中找到一把砍刀,对砍刀刀刃进行打磨,并在农资店内购买敌敌畏农药一瓶。次日凌晨1时许,王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和农药翻墙进入王某的父母住宅内,推门进入王某所居住的卧室,王某在睡梦中被惊醒,并大声喊叫,王明遂持砍刀对王某头部进行砍击,王某用双手护住头部,致使王某头面部、颈部、腕部多处受伤,王明后被闻讯赶来的王某的父母予以制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失血性休克、左眼视力盲目、左手功能丧失损伤程度均评定为重伤二级。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因被告人王明生活困难,自愿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起诉。
惠民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被告人王明的辩护人提出王明系激情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明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且为了实施杀人,在手机上浏览了大量如何杀人和如何自杀的信息,并且准备了砍刀和农药,对砍刀刀刃进行打磨,深夜爬院墙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头面部、颈部等要害部位砍击,可见被告人王明对杀害被害人预谋已久,不属于激情犯罪,故对被告人王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明造成被害人三处重伤二级,不属于情节较轻,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本文来源于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郭琳琳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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