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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团队:一方的婚前债务,婚后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案情介绍


张三在和李四结婚前向王五借了一笔钱,并约定两年内一定偿还,后用该笔借款购买婚房,但借款这一事并未告知李四。婚后某天,王五上门找到李四,说道:“张三与我约定这笔债务的偿还期限快到期了,但是一直找不到张三的踪影,你作为其妻子,应该替其偿还。”李四听后,便说道:“这笔款项是张三婚前找你借的,理应属于张三的婚前债务,与我何关?你应该找张三偿还,我并没有替他偿还的义务。”那么,请问李四的说法是否准确?王五的债权又该如何主张才能实现呢?


案情分析


1、李四的说法是否准确?李四是否不需要替其丈夫张三偿还与王五间的债务呢?


首先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婚前个人债务的相关含义。婚前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夫妻一方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形成于婚姻关系产生之前。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若仅根据这一点来看,那么李四的是否是可采信的。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若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那么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在本案中,张三向王五借的该笔款项用于购买房子,婚后与李四共同居住,那么张三婚前所欠的该笔债务已转化为张三李四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条件,则张三婚前所欠的这笔债务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因此,李四的说法并不准确,王五有权向李四主张权利,但需由王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张三该笔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2、若张三没有将该笔债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王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的前款规定可知,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并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应当由其个人财产偿还,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知,若夫妻之间没有对婚后财产有着特别的约定,一旦债务人结婚,除婚前财产外,并不再存有个人财产。那么若债务人的婚前财产并不能偿还其婚前全部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似乎就陷入了法律法规设下的困境,没有办法主张强制执行,于债权人而言,显然是显示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若如出现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且其已经没有了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强制执行,理由有二: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来源之一也是债务人本人的收入,因此用债务人本人的收入偿还其个人债务也是理所应当;二是如若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主张的话,那么结婚这一行为便成了债务人躲避债务的“合法手段”,这是有违公序良俗的,对于债权人也是显示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