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分手现象屡见不鲜,那么,从情到浓时的不分你我,到劳燕分飞后的利益纠葛,财产归属应该怎么划分呢?
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一对情侣分手后,就因为房子归属问题闹上了法院,男方声称,房子虽然登记在前女友名下,但是他买的,是他付的购房款,只不过借用了前女友的名字,要求女方协助过户,对此,女方不予认可,否认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到底法院会如何判决?房屋究竟归谁所有?记者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该案有了判决结果。
情侣一方出资给对方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房屋归谁所有?
周某(女)与孙某(男)于2008年确定情侣关系,2009年7月,两人开始谈婚论嫁。同年7月,孙某向开发商认购了某一楼盘的01号房,周某向开发商认购了01号房隔壁的02号房,此后两人各自作为买方与开发商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
其中,购买02号房的首期购房款约17万元由孙某(男)代周某(女)直接支付给开发商,02号房剩余购房款67万用周某(女)名义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相爱时,买房都要是连号。可世事难料人的感情说变就变,说分手就分手。2010年上半年,周某与孙某两人分手;2011年2月,孙某与李某登记结婚。02号房由孙某收楼,并与01号房打通后一直由孙某居住使用。
虽然已经分手,但是房子毕竟不是一件可以绕过去的小事,02号房还在周某的名下,2009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孙某通过其本人或其亲友账户向周某用于偿还银行按揭的账户转账20余万用于偿还02号房的按揭贷款。2013年5月,由于周某将账户内用于还款的款项取走,孙某停止向还款账户内转入款项。
周某亦曾于2012年8月和2012年9月向该还贷账户内转入款项合计9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后因周某未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被按揭银行诉至法院,在法院判决周某需偿还银行借款本金约57万及利息等后,周某履行了法院判决,还清了全部款项,并于2019年2月领取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2020年1月,周某诉至白云法院,要求孙某及其妻子腾退并交还02号房,并支付02号房自2010年1月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面对控诉:孙某辩称
我和周某之间是借名买房的关系,02号房虽在她名下,但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均是我支付的,并由我实际居住使用至今,我才是房子的所有权人。为此,孙某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自己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并要求周某协助过户。但是,周某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予以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
02号房现登记在周某名下,故02号房的产权属于周某所有。即使周某与孙某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该约定也仅仅具有债权的效力而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对孙某要求确认其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究竟孙某与周某之间就02号房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法院认为:孙某应当就其主张的借名买房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但两人之间在购房时并无签署借名买房的协议,且双方购房时为情侣关系,故为两人购买相邻的两套房产应当是为了结婚后共同生活,并非是孙某借用周某的名义购买的02号房。
从常理上看,热恋中且有结婚购房打算的情侣,如果能对分手后房屋的处理问题达成一致口头协议的话,自然也应当想到签署一份书面协议保证其权益,而孙某陈述双方对此达成口头约定的主张很难让人信服。
根据本案事实,法院认为孙某所支付的涉案02号房的首期款及偿还部分按揭款,以及孙某自2009年收楼后居住使用涉案02号房的事实,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故认定双方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为此,周某作为02号房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孙某应当将02号房归还给周某。鉴于现01号房和02号房之间并无间隔墙,且02号房并无独立入户门,孙某应当按照不动产权证附图所示,在两房间分隔处设置隔离墙,并恢复02号房的入户门。
至于孙某因支付02号房的首期款及偿还的部分按揭贷款而与周某成立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另循途径解决。由于孙某并非强行侵占使用房屋,而是基于其与周某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的约定而入住02号房,故对周某要求孙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风险多,当心钱房两失
经办法官提醒,借名买房存在多种风险。如果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了公共利益等,如为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等,将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合同目的为规避限购政策或信贷政策,也可能构成无效。
除了合同效力的风险外,由于借名买房协议签署双方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密关系,双方对于借名买房若只存在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当然,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也不代表着借名人就万无一失。
因此,借名买房风险很大,在此提示广大购房者,不要为贪图眼前利益而采用借名买房,最终可能导致房、钱两失。
本文来源于:广州日报、杭州交通918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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