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三胎时代”的来临,若夫妻二人要相应国家号召,准备孕育三个孩子,也就意味着女性需要停工休假的时间变长,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当女性开始走向职场的时候,用人单位对其多番顾虑,使其就业难度增加,在职场打拼的时候工作压力变大,加之许多女性深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认同“女主内,男主外”的观念,那么婚后许多女性会放弃在职场打拼,回归家庭照顾小家。但若二人最终走向离婚的时候,女性因其远离职场已久,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维持生计,亦与职场社会脱节已久,大幅度降低了再就业可能性,林林总总的原因会使“全职太太”这一部分女性离婚后生活质量大幅降低,甚至有可能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
对此情形,以往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虽然该条文对“离婚时经济补偿”也作出了规定,但存在请求“离婚时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然而今年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放宽了适用条件,删除了这一条款的前提条件,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两款法律条文的规定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进行运用的?具体的补偿金额或适当帮助金额又是如何确定的?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2021)豫0225民初1321号
原告曾五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是原告第六次向法院提出和被告离婚的主张,原告先后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法院调解,但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以上,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最终法院准予两人离婚。期间被告声称七年前经法院调解之后给过半年小孩抚养费,此后并未尽到一个父亲和丈夫的义务,对妻子和两个孩子不管不问,被告独自一人抚养且离婚后无处居住,于情于理,原告都应当给予经济帮助,结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100000元。
【简析】 原被告两人自结婚以后,被告为了扶持原告工作放弃了工作操持家务,后期生育孩子后,为了更好的抚养孩子,更是转变成了“全职妈妈”。被告对家庭的付出,往往并不能转化或者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它会给整个家庭带来隐形的利益。加之被告从事家务劳动不能出去赚钱了,会导致其长期失去了与社会的直接联系,再获取社会工作机会变少,社会工作能力变低,离婚后,重返社会的能力不足,将来的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被告婚后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完全有理由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加之离婚后被告失去了固定生活居所,生活变的困难,原告更应当向被告给予适当帮助。
案例2:(2021)新2323民初494号
原被告结婚后,原告为照顾老人及家庭,没有外出工作,在家里做全职妻子。2018年原告怀孕之后,由于身体较差经常生病,被告及其父母以省钱为由,不带原告去医院进行治疗,导致原告在生育前就被查出乙型肝炎。在原告生完孩子后,被告因原告的病与原告分居,并且不提供任何经济上的支持,原告只得透支其持有的4张信用卡用于看病、孩子抚养支出、日常补贴家用。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2017年9月结婚至2020年5月工作前,一直在家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孩子,负担较多义务的,且身患疾病,对经济补偿双方协议不成,法院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实际,从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对李某主张的60000元经济补偿,予以部分支持,酌情确定为10000元。
【简析】 本案中,原被告两人自结婚后,原告便开始在家里当“全职太太”,不久后便怀孕,转变成“全职妈妈”,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原告仍是放弃工作在家中操持家中大小事务,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并且原告由于生育孩子导致其身体患上疾病,久治不愈落下病根,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是合法有据的。但是经济补偿数额也是有着一定的标准,并非完全按照当事人主张进行判决,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地人们实际的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考量。
案例3:(2021)豫1221民初230号
原告已是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认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12月开始分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期间偶尔回到被告家中看望孩子,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因被告在抚育女儿过程中负担了较多义务,且自双方分居后女儿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故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补偿,结案本案实际情况,由原告补偿被告12000元。
【简析】 本案中,原被告自2017年分居后,孩子便跟随被告一同生活,但是分居并不等同于原告与被告、原告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完全割裂了,原告仍然是具有抚养孩子的责任和负担家庭生活义务的。但是自分居后,原告在抚养子女方面负担了甚少的义务,被告在抚养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因此,在离婚时,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4:A女士和B先生是一对中年夫妻,结婚已经几十年。B先生事业心比较强,A女士非常理解、支持丈夫工作,不仅将家里收拾得整洁有序,更倾注大量心血和时间将两个孩子培养成才,还常年照顾B先生患有老年痴呆的母亲。但是令她痛心的是,常年劳碌的她并未换来丈夫更多的爱,丈夫出轨并提出了离婚。A女士提出:B先生必须支付一笔离婚补偿。但B先生认为,经济补偿仅限于全职太太,A女士有固定工作,只是下班后业余时间照顾家庭,不符合补偿条件。最终法院判决B先生支付一笔经济补偿给A女士。
【简析】 许多人都会误以为经济补偿的对象需要是“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只有“全职”在家操持才属于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才有权利在离婚时主张对方支付经济补偿。其实不然,在社会上许多女性组建家庭后都会被称为“超人”,原因在于其婚后不仅能出色的应对工作,工作之余还能很好的操持家中大小事务,正如本案中的A女士,在婚后不仅有固定的工作,回到家中还能照顾好B先生患病的母亲及倾注满心精血地培养两个孩子成长成才。由此可见,A女士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所以A女士完全满足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因此,满足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在家庭生活中负担了较多义务”,而非是“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