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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律师原创:一方串通他人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



一、实战案例,完美破解对方捏造债务


近一段时间,我们经办了2个家事案件衍生出来的民间借贷案子,具体都是夫妻一方涉及串通亲属朋友,捏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承担巨额债务的情形。在我们的专业努力下,两个案子都取得胜诉的结果!


案例1


男方经营一个公司期间,男方本人一直拿着亲属的银行卡在实际使用,用于收取公司经营利润,也就是说,在名义上,银行卡是属于亲属的,但事实上,该银行卡中的资金都是属于男方本人的。


本案中,男方串通亲属起诉男方和女方共同还贷,也提供了借条、转账的流水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在本案基本“必输”的情况下,我们从案件当事人的背景、串通的逻辑等方面综合论述,男方与亲属存在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最后,一审判决胜诉,我方当事人也前往公安局就男方和其亲属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情况进行报案,接待民警现场则表示可立案侦查!


案例2:


男方经营一家合伙企业,收入颇丰。男女双方自2014年起,大量转移资金高达500多万(大额取现、转账给亲属、合作伙伴)。在双方的离婚案件中,因女方一二审找了不专业的律师,导致离婚案件中法院没有认可男方恶意转移资产。离婚后,男方再次伙同亲姐姐、亲侄子提起民间借贷,要求女方承担高达400多万案的债务。

我们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离婚案件的前因后果和流水情况,经发现了一处漏洞,在男方男方一张销户的银行卡流水中发现,在男方姐姐主张的借款时间之前,发现男方存在提前把对应的款项转给男方姐姐的儿子。

为此,我们立马拟定详细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并且也跟法官进行电话沟通,介绍了本案的前因后果、双方的背景情况以及我们梳理到的流水情况,阐述我们的专业法律意见,最后法官事后经过详细查阅卷宗,初步内心采信了对方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庭前与对方律师沟通,明确告知“如果存在虚假诉讼,则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第二天,原告直接撤诉,损失诉讼费2万多元!我们的案子直接不战而胜!

文章图1

以上这两个案例,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俗话也就叫“打假官司”,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包括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意图骗取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串通他人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虚假诉讼,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了“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形之一。

 

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中,一方捏造存在夫妻债务,另一方被负债的案例实在太多太多。

文章图2

二、干货:如何避免被负债

 

(一)尽量避免在债务协议或字条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


很多当事人都会说,我作为配偶不去签名的话,银行就不肯放款。那么,非得签名的情况下,另一方必须搞清楚借款的用途是否要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开支。如果一方是全职太太,对于男方的事业完全不清楚的情况,尽量能不签则不签。

 

(二)涉及近亲属的款项往来,日常生活中注意了解好款项的来源、用途等情况,尽量保留一些书面的沟通记录


比如父母亲为夫妻双方买房买车出资的款项,若当下并不存在借款约定的,则要注意保留好跟配偶、父母的沟通记录,以防父母事后反悔是“借款”。

 

(三)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比如,尽量避免用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配偶去收取借款,或者帮忙还款;以及当夫妻关系处于不安宁期间,避免将自己的信用卡给另一方配偶使用。

 

(四)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举证方向和思路可以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

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

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对此,非举债方可以通过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降低“被负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