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那么一则新闻在啊互联网上引起热议:2020年初,一位刚生完二胎的女士王某正在休产假,休假期间希望能增加家庭收入,因此在某新媒体平台通过上传短视频称为视频博主。王某在产后五个月后,收到了丈夫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通知。丈夫李某在庭审中表示:妻子王某工作日夜颠倒,无法照顾家庭,且严重影响自己休息上班,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妻子王某表示自己已经尽量兼顾工作与家庭,并承担了抚养两个孩子、赡养男方父母的责任。最后法官认为虽然王某的工作模式对于夫妻生活有一定影响,但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应当积极沟通,互相体谅。且女方分娩未满一年,李某不具备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亦无法证明双方感情严重破裂,因此驳回李某诉求,不予判决离婚。
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引起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男方提出的离婚节点是在妻子二胎分娩后没多久及离婚理由在于妻子产假期间工作赚钱无暇顾家。现如今,我国提出了“三孩政策”,那么便意味着响应国家政策号召的职场女性需要的产假时间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女性在公司单位中应聘成功入职的可能性变小,那么相对应的女性为了保证自身有一定的经济收入,那么很有可能就会像案例中的李某一样从事视频博主等自由工作,这类工作虽然工作时间灵活自由,但也是需要付出较多的精力心血。那么对于下意识认为家庭内务工作均由女方承担的家庭来说,产生在婚后生活中一定会产生矛盾的,因为妈妈并不是超人,几乎没有可能可以做到在努力工作之余还一手照料好孩子成长、长辈生活等家庭大小事务,因此夫妻间因为家庭事务频发争吵也是在所难免的,当两人感情在争吵中逐渐消耗殆尽后,提出离婚也是意料之中。但是在本案中为什么法院最终不予判决离婚呢?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从立法意图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该条文主要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女方在孕期、哺乳期和刚终止妊娠以后的阶段,女方的生理、心理等各方面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离婚起诉权作了限制。但是对女方是没有限制的,在这些特殊期间,女方任意时刻均可提出离婚。那么,在这些特殊阶段中,男方真的没有可能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并得到法院受理吗?
下面我们来做一个案情假设:张三与李四经朋友介绍认识,相识后产生好感开始相恋,恋爱不到一年双方就已登记结婚。婚后张三由于工作调动的原因,两人被迫分居两地。然后在“五·一”长假,李四到张三工作的城市和张三小聚,后张三发现妻子李四有了身孕,安全起见即带李四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四个月的身孕。按理来说张三应当高兴才对,但是张三认真思索发现李四受孕期间两人根本就没在一起,因此推测李四婚后与第三人发生关系致其怀孕。这种情况下,丈夫男方能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
首先,若是简单仅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因为李四怀有四个月的身孕,正处在怀孕这一特殊期间,出于对女性、胎儿的特殊保护,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那么即便张三向法院提出离婚,也是会得到法院判决驳回诉请的结果。
但是关于这类案件,其实在实践当中是存有第二种观点,即:法院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请,进行调查审理,再判决是否准予两人离婚。原因有二: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中前一句话虽是对男方的离婚自由权作了强制性的阻却限制。然而,我们还需注意后一句“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内容,这里面有一个关键词“确有必要”。“确有必要”的定义是什么?“确有必要”的程度、范围又在哪里?笔者认为,因前有那么明确的强制性限定条款用于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的权益,那么打破这一限制的“确有必要”的情形必须得是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方可。在司法实践当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强制性限制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女方对男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在这假设案情中,李四的情况显然符合情形一所示,因此,法院应当受理张三的离婚诉请。
第二,我国民法典中存有规定离婚的法定情形的条款,为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这些法定情形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性,即每一项情形所导致的后果都是夫妻二人感情严重破裂,甚至可能导致一方生理上遭受伤害,而这与前一原因中“确有必要”的相关内容明显的有所关联。因此,当男方在特殊阶段提出离婚的理由属于离婚法定情形时,法院可以加以判断是否可以达到“确有必要”这一地步,再作出是否受理诉请的决定。
第三,我国民法典有那么两条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正如假设案情中的女方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倘若继续一味只顾保护女性权益而对男方进行离婚起诉的限制,那么对于无过错的男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综上所述,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些特殊时期里,男方并不是完全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拥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满足“确有必要”这一条件即可。
最后,笔者在此建议夫妻二人对未来家庭生活分工上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别着急生育孩子,因为从孕育孩子到养育孩子这一过程中,家庭生活相较以往一定会出现更多更杂的大小事务,若双方没能提前进行有效沟通,在家庭事务上形成共识,是十分容易导致夫妻生活频发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甚至是夫妻感情破裂至一方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但是,在这段特殊时期,离婚可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