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有那么部分相爱的男女不想被一纸结婚证所束缚,追求所谓纯粹的、自由的爱情,因而选择同居生活。但是在同居生活中,不可避免两人间会发生争吵,甚至觉得双方无法继续维系同居关系了,因而想结束这段同居关系。但是由于同居已有一段日子,两人财产上或许发生了混同,或是产生了共同财产部分,甚至孕育了孩子,因此,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所涉及到的财产、抚养权等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
司法案例
案号:(2020)豫1625民初5743号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
案件当事人:原告范某1为同居关系中的男方,被告武某为同居关系中的女方,范某2为原被告所生育的男孩子,范某3为原被告所生育的女孩子。
原告诉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判令双方非婚生子女范某2、范某3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后,按风俗结婚生活,先后生育长女范某3及长子范某2。因婚前缺乏对被告了解,导致婚后双方纠纷矛盾不断,原告及父母为此受尽被告的欺凌。由于被告对待家庭及孩子不尽责任义务,原告为了生活长期在外务工,不能经常回家,使得两个孩子长期由原告父母照顾。因惧怕被告无故生非,原告自2016年就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遭被告拒绝。
被告辩称: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们夫妻感情开始很好,由于原告及其家人的过错,才导致我们夫妻感情不合。
我同原告系初中同学,某年我们举行了婚礼,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尤其是有了两个孩子后,我们一家四口过得也是其乐融融,但是生活过程中也有矛盾和摩擦。原告还经常酗酒,并且一喝酒就故意找我的事儿,为此我们的感情才开始变差。我们家盖房子期间,原告的父亲经常指桑骂槐地辱骂我,并且还往我身上泼脏水,而原告竟然不问青红皂白,我的解释一句也不听,劈头盖脸的对我就是又打又骂。所以,不像原告所说的“原告及其父母为此受尽被告的欺凌”,而是被告受尽原告及其父母的欺凌。因为原告对我无端猜疑,导致我们大打一架,后来开始分居,期间很少同原告联系,更甚的是原告还发微信骂我,骂得不堪入耳。至此,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二、两个孩子应当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就像原告诉称的那样:“原告为了生活长期在外务工,不能经常回家”,所以,原告根本没有时间照顾两个孩子,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根本没有可能,加之原告的父母均已年迈,也无力抚养孩子。而我不仅有稳定的收入,还可以专门带两个孩子,两个孩子由我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和健康成长。但是,我自己的收入肯定无法满足两个孩子的全部需求,原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这样,才更有利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被告与原告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在照顾被告和孩子的原则下进行分割。
我同原告虽然没有办理真正的结婚手续,但是我们共同生活近17年,并且生育了两个子女,属于事实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期问我们用共同财产买了一辆黑色大众轿车,虽然该车是以原告的名义买的,但是也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期间我们还在老家用我们共同的积蓄建了一座楼房,且进行了装修、购买了家具。上述财产均属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在照顾孩子和我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
1. 原、被告的非婚生长女范某3由被告抚养,长子范某2由原告1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
2. 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黑色大众轿车一辆归原告范某1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对该车进行评估后,给予被告车辆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
3. 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其他共同财产: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信彩电一台、美的冰箱一台、美的空调一台、餐桌一套归被告所有;四季沐歌太阳能、美的空调一台、组合柜、老式沙发、条几、餐桌一套、床两张、衣柜三个、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所有;
4.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1. 为什么在判决结果中,没有判决原被告的同居关系解除,而是直接处理原被告之间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及共同财产问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得知:若当事人仅要求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此案件的,而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是不受法律保护,理应予以解除,无需法院对此进行判决,因此,在最终的判决中没有裁判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
另一方面,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得知:虽然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法院不会受理,但是若是在同居关系终止时,两人因财产分割或是子女抚养等发生纠纷,那么法院是需要受理该案的。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原被告双方的主张除解除同居关系以外,还涉及到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因此法院在最终判决中便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裁判。
2. 类似于原被告这样的同居关系中,双方一旦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将会如何处理?
首先,同居关系下,男女双方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再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同居关系下所生的子女权利等同于婚生子女,所以,在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决定解除同居关系时,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将参照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审判方式进行处理。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等。
3. 在同居关系中,哪些财产会被认定为是共同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如何分割?
首先,若想将财产认定为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那么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为该笔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或是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同财产;二为该笔财产必须是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例如有法律规定该笔财产归一方所有或是双方早已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都不属于共同财产。
其次,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则按照共有财产处置。如若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则按照各自出资额比例进行分割;如若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认定对该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若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则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将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