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常识问题 >



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对于“分居”这一法定离婚事由应当如何理解

“离婚”这一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了,然而自从“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实施以后,协议离婚变的更为困难了。根据前不久,某社交媒体报道到“全国上半年离婚人数减少五成”,这是因为即便双方达成共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冷静期的三十天时间里,很可能会有一方反悔,不愿再办理离婚手续,不愿结束这段婚姻关系,那么这婚就离不成了。对于渴望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而言,便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了。那么,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哪些法定离婚事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我们能够得知,法定离婚事由主要有五类,前三项从字面意思来看都较为容易理解,而第四项中的“分居满两年”里的“分居”一词具体应该如何呈现呢?是简单的夫妻双方在不同的住所地分开居住吗?另外法定离婚事由中规定的分居时长起码要两年,两年的时间并不短,那么这期间,夫妻双方间的权利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呢?下面,我们将一同了解一下“分居”的相关内容。


“分居”从字面上来看,指的是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在主观上有着分开生活居住的意愿,且明白其选择分开生活居住后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然后两人再各自居住于完全隔离开的、不同的房屋中,以此状态持续一段时间。


那么,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会有什么变化吗?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问题:


1.  同房义务。当你一旦作出分居决定后,便要注意不要再与伴侣发生性行为,因为这行为将可以用于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仍可修复,这便不符合前述的离婚法定情形了,也就十分不利于你欲离婚的这一诉求。


2.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得知,配偶是作为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因为继承权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然而分居并不意味着夫妻关系已经终结,双方仍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便不可剥夺对方的继承权。因此,分居并不影响两人间的相互继承权,除非生前立好有效的遗嘱不让配偶继承遗产,否则配偶仍然享有遗产继承权。


3.抚养关系。夫妻间相互抚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是法定义务,理论上只要尚未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那么夫妻间便仍需承担抚养责任。但是在分居这一特殊期间,如若仍像同居期间一般履行抚养义务的话,会导致两人往来频繁,将来便很难证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在这一期间虽说夫妻间的抚养关系并不会消失,但是具体的表现方式与同居期间应有所不同的,例如双方可以对抚养义务进行约定,亦或是仅给予生活困难一方或者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一方适当的帮助等。


4. 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得知,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是需要履行忠实义务。分居虽然说两人不在同一空间居住了,不需要履行同房义务了,但是双方仍是尚未脱离婚姻状态的,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因此夫妻二人仍需继续履行忠实义务。如若无法长时间遵守忠实义务的,那么便尽快与伴侣达成共识,办理离婚手续,还彼此一份自由与洒脱。


其次,我们再了解一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


1.财产制度。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我国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分居以后,双方在空间上已经不存有交集了,各自收入均由各自保管,由此以往,随着两人在经济层面几乎不再发生交叉联系后,两人的财产实际上也就会呈现出分别财产制的状态了,这时候便可将分居后个人的收入视为个人财产,但是前提是要避免这笔财产与同居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最好是新开一个账户以做区分。另外,分居后夫妻任一方所新产生的债务都显然不是为了共同生活而举债的,因此一般来说不会存有共同举债之合意,所以分居后一方产生的新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共同承担。


2.家事代理权。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除了拥有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有形财产以外,还会拥有一些无形资产,例如:股票、保险、证券、股份等,无论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从价值上看大多数均有着不菲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居期间,持有资产的一方故意折价变卖或是恶意低价抛售,从而导致财产价值大幅减少,这无异于对另一方而言是严重的财产损害。因此,对于资产的管理或是与夫妻两人有密切关联的事项,即便双方分居了,也仍需两人共同处理,或是事前就进行协商、约定,不能由一方擅自处理。


3. 对外的债权。这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有许多可争议的地方,因此在本文中将不展开详细的论述,今后再另起一文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最后,我们便是了解一下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问题。我们都知道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更何况只是父母分居而已,更不会影响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至于夫妻两人分开在不同的空间居住,孩子主要跟随哪一方生活这一问题,便应由夫妻二人协商,同时也应当参考孩子的意见再做决定。当然,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保障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不能出现为了今后争夺孩子抚养权而提前把孩子“藏起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