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经看过这么一句话:“恋爱中的人都是感性动物。”有时候陷入爱情中的两人,情到浓时、一时兴起便决定要使二人关系更进一步,迈入婚姻的殿堂,而此时或许可能他们还未考虑好婚姻对于两人的未来意味着什么便匆匆领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未加深思熟虑的行为很有可能会带来麻烦的后果,例如婚后便发现和另一半的生活习性十分不融洽,甚至是发现另一半的品行较之恋爱期间有着很大的差异,而这些问题很有可能会短时间内就发生,从而导致一方或双方均不愿再维系这段婚姻关系了,那么在解除这段短暂的婚姻关系时,双方间的财产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首先,只要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相关手续的,那么婚姻关系便成立,无论婚姻关系多么短暂,两人之间亦是存在着或是存在过婚姻关系的。
其次,若双方没有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那么即便婚姻关系十分短暂,两人亦难免会存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这笔财产便需要进行分割处理。
最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方式与一般的离婚纠纷中涉及财产部分的处理方式一样。
然而,“闪婚闪离”这一类型案例还有一个特殊问题,那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分短暂。短暂的婚姻与彩礼给付的目的似乎存有一定的差异,彩礼给付的目的是对方答应结婚、一同开启夫妻生活,而“闪婚闪离”使得夫妻生活的时间屈指可数,因此,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彩礼给付方能否要求彩礼接收方返还彩礼呢?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了解一下司法审判中法官的处理方式:
案例1:(2020)京0115民初14418号
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协议中未对20万彩礼及物品进行处置,因此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这一案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0万元、千叶牌钻戒一枚、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
法院裁判:一、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原告婚前给付被告的20万元无疑属于此范围。原告婚后为被告购买的千叶牌钻戒一枚、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应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是否应当返还。
1.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本案争议的千叶牌钻戒一枚、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系原告婚后为被告购买,属于被告专用的生活用品,应为被告单方财产。
2. 《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原告主张未举行婚礼,未实际共同生活应当全额返还。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恋爱期间即已共同生活,且被告曾经怀孕,故本案不应适用该规定,而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彩礼的数额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具体到本案中,考虑到彩礼二十万元相当于普通职工一年及以上的收入,结合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二十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酌情确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0元。
案例2:(2020)粤18民终2966号
案情概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办理结婚登记后10天便离婚,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有10天。上诉人以婚约财产纠纷这一案由诉至法院,请求被上诉人返还礼金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酌情返还彩礼4万元,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1.关于诉争的10万元是否属于结婚彩礼的问题。按照我国民间传统习俗,聘礼或彩礼是男女以结婚为目的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财物。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于登记结婚前一日及登记结婚当日分别向被上诉人转账5万元,合共10万元。双方离婚后,上诉人曾以借款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该10万元,被上诉人在该案中答辩确认争议的10万元是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结婚的聘礼。本案双方原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上诉人在短时间内向被上诉人转账10万元,从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上诉人不可能毫无原由将大额款项给付被上诉人。为此,本院根据双方登记结婚后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被上诉人在另案中对于诉争款项性质的答辩意见,进行综合判断,采信案涉的10万元是上诉人以结婚为条件,给被上诉人的结婚彩礼。
3. 关于被上诉人应否将案涉的10万元返还给上诉人的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认识到登记结婚再到离婚的时间非常短暂,基本上属于是闪婚闪离的状况,且被上诉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亦陈述虽然双方已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故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理由收取上诉人转给其的10万元款项。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将收取的案涉10万元返还给上诉人。一审判决酌定返还4万元的处理,确实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彩礼10万元。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能发现,在“闪婚闪离”的案件中,彩礼给付方是可以请求彩礼接收方返还部分甚至全部的彩礼的,同时也是有很大可能这一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另一方面,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虽然结果最终都是彩礼接收方返还部分或是全部彩礼,但是彩礼给付方选择诉请的案由是不一样的,如果一开始选择了错误的案由进行诉讼,那么诉讼过程中,对于彩礼给付方而言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如果不幸遭遇到闪婚闪离并给付了彩礼等相关问题的朋友,并且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话,最好咨询专业人士,根据您个人的经历,给您制定一份最适合您的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