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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婚前协议约定在房产上加名字,可以反悔吗?

当一双男女正处于谈婚论嫁的时段时,一方要求另一方婚后在其婚前购买的对房屋上加上其名字的这一现象并不少见。近日,笔者一朋友和笔者讲到,最近她和其男朋友逐步开始讨论结婚的事宜了,由于男方目前将其所有的积蓄都用于购买了一套房子,然而这房子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如果两人现在真的结婚了,男方一定没有积蓄和女方在婚后一同购买一套房子,这让笔者的朋友感到十分没有安全感,于是她希望男方能够答应婚后在其婚前购买的房产上加上女方的名字。目前听闻男方同意笔者朋友的想法,但是空口无凭,朋友希望能和男方签订一份协议,白纸黑字的明确婚后男方会和女方一同办理相关加名手续。而这一份协议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另外,这份协议签订以后还有没有反悔的可能性呢?

 

关于上述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以得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将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变更登记为二人共同所有,这类约定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作为男女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的自愿约定,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且无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对夫妻双方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除非能够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违背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自己的承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签订协议后,有没有反悔的可能性

情形一:协议约定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加名,但实际仍未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方面,在这一种情形中,双方约定的加名,实质上是拥有婚前财产一方将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产权赠与另一方一半的赠与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

 

 另一方面,房屋属于不动产,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未实际办理变更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变更,仅凭协议内容是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再结合上述的法律条文内容可以得知,赠与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之前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主张撤销权。

 

情形二:一方婚前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且约定婚后进行加名,但是实际未办登记


 首先,关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相较于一方婚前已全额付款的房屋而言,资金构成更为复杂,因为这其中包括了购买方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购买方婚前用其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以及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甚至离婚时仍为还清剩余贷款的情况下,还包括离婚后需要由取得房屋产权一方继续还贷的部分。所以,如果约定加名的房屋在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那便不能完全认定为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了。

 

 再者,如果双方曾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后在房产上加上另一方名字,但是实际上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这种情况并不完全符合情形一中引用的法律条文规定的前提条件,所以不能严格按照前述的法律条文规定处理。此时便需要结合协议约定内容,再进一步判断是否应当适用情形一所引用的条文,若协议明确约定婚后办理加名手续,赠与方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作出类似于永不反悔、永不撤销等放弃撤销权的意思,便应视为赠与方对自己的权利做出了处分,故不能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后,关于这一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是具有很大的争辩空间的,所以倘若遇到了此种困恼,不妨咨询专业人士,结合具体个案情形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尽最大的程度维护好自身权益。

 

情形三:双方约定关于房产加名的协议已进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种情况不论房屋权属性质如何,不论婚后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只要双方通过公证的方式约定将房屋赠与另一方所有,或者添加另一方的名字,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的情况下,该协议约定内容对双方均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双方结婚后,赠与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