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利用电话、短信、跟踪等方式,干扰原告王某正常生活。并支付王某精神损失3000元。
为什么张某要骚扰王某,他们之间又发生了什么故事?
这一切都要说回2020年的5月,那时候张某、王某通过网络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便同居了,但是好久不长,张某发现王某在外与前男友还有不正当交往。恼怒之下的他将王某的隐私情况,发布在某网络平台,为此两人发生矛盾分开。
但经过双方家人的劝解下,两人和好并按当地习俗订婚。但之后两人再次产生矛盾,因为张某在王某电动车上安装了跟踪器。
2021年4月,双方协商退婚但退婚后的张某没有放过王某。通过多种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和诋毁,这给王某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王某只好将张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张某多次纠缠并用威胁性的语言恐吓王某,将王某的个人隐私向他人宣传,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
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相恋一场是缘分,好聚好散互珍重,触犯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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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高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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