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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团队谭爱心律师原创:婚后,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吗?


近日,笔者接到一位客户的咨询。


案情简介


男方与女方相恋一年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一女,现年4岁,即将上幼儿园,后面临上小学。男女双方有一套房子,但并非是学位房,男方父亲名下有一套学位房。于是,男方父亲便与男方商量,将该学位房过户给男方,为省下税费,双方便想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男方,但实际不需要向父亲支付对价。


男方是笔者客户,便来咨询笔者,如此操作是否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又该如何去防范和处理呢?


笔者解答


通过笔者向男方深入询问后了解到,目前双方的夫妻感情并不是太稳定,源于男方在单位较为受异性欢yin迎,女方对此很是介怀,且女方因工作性质关系,结识到的异性大多比原告更为“优秀”(俗面上来说,就是赚得更多),故双方的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不太稳定,需要将该房产与女方区分开来。


男方的主要需求:1.该房子需过户到自己名下,方便孩子上学;2.该房子需与女方无关,需为男方个人财产。


(一)签订赠与合同,办理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故,笔者建议男方需要和男方父亲签订赠与合同,随后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能将该房产固定为男方婚内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切不可图小便宜去房管局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应该以赠与的形式过户给男方,否则会增大风险和引起争议。


(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办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故,笔者建议男方可与女方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去公证处办理公证。


写在最后


以上笔者提及的赠与合同和婚内财产协议书,均建议找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草拟,决不可自己上网找模板来潦草应对,草草了事。


毕竟,失之毫厘谬以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