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离婚后丈夫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要求妻子返还抚养费。)
一、案例简介
孔先生与步女士登记结婚后,步女士于2007年11月17日生育一儿子,步某。2009年6月12日,孔先生与步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步某由步女士抚养,孔先生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2019年2月25日,步女士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请求孔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确定孔某自2019年2月起每月支付步某1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2020年3月13日,孔先生提出做亲子鉴定,并将其与步某的样本送往安康(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孔先生与步某亲子关系”。后孔先生于2020年11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步女士返还抚养费12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步女士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步某不是孔先生亲生儿子的情形下,仍隐瞒真相实施欺诈行为,孔先生基于步女士的欺骗而误认为步某系其亲生儿子并予以抚养,从而遭受了财产和精神损害,故步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孔先生的合法权益,系侵权行为。孔先生因受到欺诈作为被侵权方可向步女士主张返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以此来填补自身受到的财产损害。
欺诈性抚养中,欺诈方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无抚养义务方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受欺诈方在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过程中倾注了情感与精力,当得知所抚养子女并非亲生时,会使其自尊心严重受挫,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本案中,孔先生得知步某非其亲生子女,必定对其心理上造成精神损害。孔先生请求步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综合孔先生与步某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孔先生对步某的情感依赖程度、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步女士的主观过错程度及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考量,酌定精神抚慰金数额为10000元。
三、专业分析
(一)离婚后若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能否向妻子追索离婚后的抚养追索的抚养费
答:离婚后,若丈夫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返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双方没有亲子关系,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形下,夫妻一方隐瞒真相而使另一方误认为存在亲子关系进而履行“抚养义务”的,构成欺诈性抚养,在这一情形下,受欺骗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其离婚后为抚养孩子而支出的费用的。
(二)受欺骗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抚养费?
答:受欺骗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存在一定争议。因为大部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那么其实受欺骗一方在婚内为孩子支出的费用也是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过错方对该部分支出亦享有一定的权利,要求全部返还显然并不合理,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支出金额要以什么标准进行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以上存在的多个因素导致法院在认定是否应当返还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说受欺骗方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明确来源于其个人财产,亦或者双方能够就婚内支付的抚养费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受欺骗方有证据证明证明其主张的抚养费支出标准是合理的实际支出,那么法院也是有可能会判决一并返还受欺骗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的。
(三)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除了追索抚养费外,丈夫能否要求妻子支付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答: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配偶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配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并且向丈夫隐瞒这一事实,对丈夫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打击,属于重大过错情形,因此,丈夫是可以请求妻子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赔偿金支持的数额并不会特别高。就拿本案来说,孔先生一审主张的是8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但法院在综合考量欺诈抚养这一事实对孔先生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步女士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在判决中将精神抚慰金的金额降低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