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刘某2、王某系刘某某的父母,刘某2与王某二人于2016年9月9日经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载明:孩子刘某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其二人离婚后刘某某一直跟随刘某2生活,王某未支付抚养费。现刘某2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2、王某作为刘某某的父母,对未成年儿子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刘某2、王某已经离婚,但其与刘某某间的关系,不因其离婚而消除,二人对刘某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刘某2、王某于2016年9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刘某某由刘某2抚养,抚养费由刘某2承担,二人离婚后,刘某某一直跟随父亲刘某2生活,母亲王某未曾支付过抚养费,该离婚协议对刘某2、王某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妨碍刘某某在必要时向其母亲提出索要抚养费的合理要求,以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学习。现刘某2、王某离婚已近四年,生活消费水平较四年前有所提高,刘某某现已就读于庆云县第四中学,该中学属于私立学校,收费相对较高,其生活、教育等所需费用的增长在所难免,刘某2作为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任店村村民,无固定工作单位,收入不稳定,王某于2018年在庆云县开元府邸小区购买楼房一套,说明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应认定其有能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刘某某作为刘某2、王某的未成年儿子,在王某不履行抚养义务且有能力支付抚养费时,有要求王某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综上所述,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刘某某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专业分析
1.协议离婚时约定无需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还有机会重新要求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答:即使协议离婚时放弃了,离婚后也是有机会向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主张抚养费的。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离婚协议中的放弃抚养费的约定进行变更,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另一方重新主张抚养费,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向法院起诉重新主张抚养费存在以下两种可能。
第一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照顾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解除,即使父母在离婚时曾达成协议约定说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该约定并不影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后续重新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的。因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生活成本也在不断提升,再加上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需要花销的地方也在增加,曾经在离婚时基于当时的背景条件下所达成的约定可能已经无法满足现在的需求,所以有的法院就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允许对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变更。
第二种情况是,法院可能会认为说离婚协议是双方签字确认并且经过民政局登记备案,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合同无效情形,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后事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比如孩子的实际生活支出有显著增加,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水平有明显上升或者下降),这份协议的约定是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那么法院是不会轻易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变更的。
2.如果要重新主张抚养费,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答:要重新主张抚养费,可以搜集以下证据:第一,孩子的日常生活支出发生了较大的变更,比如学费、医疗费等费用实际支出凭证,证明相关费用支出较之前有了显著的提升,第二,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较之前有所上升,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或者说有能力支付更高的抚养费。
3.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主要参考哪些因素?
答:法院在判决抚养费是一般参考以下三个因素:第一,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第二,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情况。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30%,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第三,当地的最低生活消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