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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埋藏的200万不翼而飞,作案者竟是......

在父亲的帮助下女儿将装有大量现金的保险柜埋藏在地下,但没过多久保险柜却不翼而飞。浏阳永和镇的张女士连忙报了警,然而,经警方调查,张女士的父亲张某具有重大盗窃嫌疑。

 

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桩蹊跷的盗窃案,真相大白。

 

案件经过

 

张女士是一名生意人,平时流动资金较大,为方便存取款,她购买了一个保险柜,平时就放在娘家的卧室里,陆续往保险柜内放入现金,最多时达到了200余万元。

 

为了确保保险柜内财物安全,张女士向父亲张某提出将保险柜埋藏到地下。随后,张某便与女儿一起趁晚上无人注意之际,将保险柜埋在了自家屋外的一棵桂花树下。

 

不过,让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一个月后她再次返回娘家,查看桂花树下的保险柜时,却发现保险柜不见了。

 

“只有我和父亲知道埋藏地点,难道被谁误打误撞发现了?”疑惑之余,张女士立即将情况告诉了父亲张某,在寻找多日毫无头绪的情况下,张女士向永和派出所报了案。

 

“因埋藏地点只有张女士父女两人知道,所以张某的嫌疑很大。”接案后,警方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但张某表示不知情,并提供虚假线索试图误导办案民警。

 

枯井里有线索 父亲承认盗窃

 

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保险柜的失踪与张某有确切关系,警方在问询张某后,让其回了家。不过,警方并没有排除张某的嫌疑,并对其行踪轨迹进行深入侦查。

 

在接案后的第二天,民警又来到张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并很快有了重大发现。

 

“张某十分镇定,也比较配合,不过当我们打开他家附近的一口枯井时,他变得躁动不安起来。”民警介绍说,在枯井里,他们找到了两个保险柜,一个被切割过,一个完好无损。经张女士辨认,其中一个就是她埋藏在地下的保险柜。

 

面对证据,张某这才低下了头,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女儿保险柜内财物的犯罪事实。

 

原来,张某在得知女儿保险柜内存有大量现金后,便起意盗窃,但因不知道密码无法得手,于是便心生一计——购买了同款新保险柜替换了女儿原来的保险柜,并将原来的保险柜切割开取出了30万元现金用于生活开支,其余现金又放回到新保险柜中,恢复原样。

 

而他盗窃女儿30万元的事,一直没有被女儿察觉。半年后,应女儿要求,张某将保险柜埋藏于地下。但张某第二天私自将保险柜挖出,将余下的170余万元进行了异地埋藏,并以保险柜遭他人盗窃作为借口,企图掩盖自己盗窃女儿钱财的行为。

 

案发后,张某将埋藏的170万元现金挖出,还给了女儿张女士,并退赔了事前盗窃的30万元现金。

 

得知保险柜被盗竟是父亲张某所为,张女士既诧异又无奈,最后她还是对父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浏阳市检察院对此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构成盗窃罪,但社会危害性小,可适用缓刑。

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对于张女士寄放在娘家的保险柜,张某有默许下的保管义务,应当构成侵占罪,转移170万元是为了防止女儿发现,而且他想赚到30万元之后,一并将钱归还张玲,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张某还有自首、追赃、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女儿也因为父亲可能入狱而承受着良心上的不安,精神重度抑郁,所以恳请法庭结合法与情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1994年、2000年2次因盗窃同种罪判刑,盗窃的主观恶性大,毁损偷换保险柜,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根据其盗窃数额,主观恶性,盗窃手段,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法律上界定的控制说,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对其采取传唤强制措施后才供认盗窃事实,既没有主动投案,也未在采取强制措施前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对于量刑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已追缴和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告人张某盗窃女儿财物,属于家庭内或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且数额虽然是200万元,但实际使用只有30万元,案发后全部追缴和退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小,对其判处重刑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同时被告人张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其服从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文来源于浏阳市人民法院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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